当铺
当铺读音为 dàng pù。意思是:中国旧时经营物品抵押放款的机构。多由私人独资或合伙经营。当户大多是贫苦百姓。当价一般不超过原价的一半。赎当时须付利息。抵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期满不赎,由当铺变卖。新中国成立后取消。改革开放后,有些地方恢复当铺,其性质和办法同旧时不同。
繁体當鋪
拼音dàng pù
注音ㄉㄤˋ ㄆㄨˋ
词语解释
- [pawnshop]∶收典当物作为抵押而贷款的店铺
- [pound]∶保存私人财物待主人赎回的库栈
网络解释
- 当铺 (抵押机构、典当业的经营场所)
- 当铺亦称“典当”、“当店”、“押店”。以收取动产作抵押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起源于南朝时寺庙经营的当铺。历代有“质库”、“质肆”、“解库”、“长生库”等名称。清代雍正六年 (1728年) 规定,当铺营业,须向政府领取准许营业的执照,即“当帖”,并按年交税;停业时,交回当帖,即不再交税。经营典当的,称典商或当商。在官银钱号和银行设立以前,清政府国库及地方各库款项多存放典当生息,则有公典、官典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