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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íngzhèngchǔfèn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读音为 xíng zhèng chǔ fèn。意思是: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的制裁。在我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广义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等对违法违纪成员的制裁。亦称纪律处分,但是纪律处分还包括党纪处分、团纪处分等,并不都是行政处分。不同于行政处罚。

繁体行政處分

拼音xíng zhèng chǔ fèn

注音ㄒㄧㄥˊ ㄓㄥˋ ㄔㄨˇ ㄈㄣˋ

词语解释

  •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的制裁。在我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广义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等对违法违纪成员的制裁。亦称纪律处分,但是纪律处分还包括党纪处分、团纪处分等,并不都是行政处分。不同于行政处罚。

    网络解释

    • 行政处分
      1.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 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工作中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行的惩处和制裁,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否定和惩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对未受到惩戒的国家公务员,也有着规范和警戒作用。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
      3.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情节严重的还有双开处罚,开除党籍,开除职务。

    词语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