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通判读音为 tōng pàn。意思是:1.公正裁决。 2.官名。宋初始于诸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号称监州。明清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职务远较宋初为轻轻。清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职。
拼音tōng pàn
注音ㄊㄨㄙ ㄆㄢˋ
英语local magistrate
词语解释
-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 嘉兴通判。—— 清· 张廷玉《明史》
网络解释
- 通判
- 通判(tōng pàn),是指一个官名。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又名同判(避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