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纪校注》第十四章 卷 第 十· 周天游校注
八年(乙丑、六五)
冬十一月丙子〔一〕,上臨辟雍。詔天下死罪贖各有差。
〔一〕十一月癸卯朔,無丙子。范書作「十月」,是。
壬寅〔一〕,日有蝕之。詔群臣上封事,言得失。 〔一〕范書作「十月壬寅晦」,是。
是時北單于外求和親,而數為邊害,上使越騎司馬鄭眾使匈奴。單于欲令眾拜,眾不為之屈;單于圍守眾,欲脅服之,眾拔刃以自誓,單于恐,乃止。乃發使隨眾還漢。朝議復使眾報之,眾疏諫曰:「臣伏料北單于所欲致漢使者,欲以離南單于,令西域諸國耳,故汲汲於致漢使。使既到,偃蹇自若。臣愚以為於今宜且勿答。南單于本來歸義者,望呼韓邪之助,故歸心不二。烏桓慕化,并力保蕃。今聞北單于不屈,漢復通史不止,恐南單于必懷疑,而烏桓亦有二心。單于久居漢地,具知形勢,萬分離析,規為邊害,其憂不輕。今幸有渡遼之眾〔一〕,揚威北垂,雖勿答,不敢為害。」上不從而卒遣眾。眾又上言:「臣前使匈奴,與單于不和,而今復往,恐其必取勝於臣,臣誠不忍持大漢節信,對旃裘跪拜,令以益匈奴之名,損大漢之強。」詔不聽。眾既西,道路間連續上書固爭,上大怒,追還,繫廷尉獄,會赦,歸家。其後帝見匈奴使來者,問眾使時與單于爭禮狀,皆言匈奴中傳以為眾壯勇,往時蘇武不能過也。上乃復召眾為軍司馬,稍遷大司農。
〔一〕本年初置度遼將軍,以中郎將吳常行此職,屯五原之曼柏。通鑑作「吳棠」。
九年(丙寅、六六) 夏四月,詔以公田賜貧民各有差,長吏居職三年尤異者與計偕。〔一〕〔一〕馮班曰:「計者,上計簿使也。偕,俱也。與上計使者偕來也。」按范書明帝紀「尤異者」下有「各一人」三字,并曰:「及尤不政理者,亦以聞。」欲以獎善懲惡。
封皇子恭為靈壽王,黨為重喜王〔一〕。
〔一〕均為美號,并無國邑。
十年(丁卯、六七)
春二月,廣陵王荊有罪自殺。
荊,上母弟也,性急刻,喜文法。初封山陽王。世祖崩,荊與東海王彊書,勸彊起兵,彊恐懼,封上其書。天子秘其事,徙荊為廣陵王。荊謂相工曰:「吾貌類先帝,先帝三十得天下,我今亦三十,可起兵未?」相者告吏,荊自繫獄。上復不忍考訊,詔曰:「荊數年之間,大罪二矣,其赦荊罪,不得臣其吏民。」荊猶不悛,使巫祝詛上。上使長水校尉樊儵、任隗雜治荊獄,奏荊大惡當誅。上怒曰:「諸卿以我弟故,敢請誅之,即我子,卿等豈敢邪?」儵曰:「天下高皇帝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春秋之義,「君親無將,將而誅之」。〔一〕是以周公誅弟〔二〕,季友鴆兄〔三〕。臣等以荊屬託母弟,陛下留心,故復請之耳。如令陛下子,臣等專誅之矣。」荊自殺,上憐傷之,謚曰思王〔四〕。封荊子元壽為廣陵侯,食荊故國,不得臣吏民。
〔一〕莊公三十二年公羊傳之文。李賢曰:「將者,將為殺逆之事也。」
〔二〕襄公廿一年左傳曰:「管蔡為戮,周公右王。」又昭元年曰:「周公殺管叔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