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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第七十一章 卷 六 十 九唐代 · 王溥

刺史下會昌元年正月制。刺史雖非假日。或有賓客。須申宴餞者。聽之。

  四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比緣向外除授刺史。多經半年已上。方至本任。或稱敕牒不到。或作故滯留。刺史未到前。知州官事。惟務因循。不急於治。百姓受弊。莫不由茲。臣等商量。自今已後。敕到南省。限兩日內牒本道。便令進奏院遞去。到本道後。委觀察使勾當。去任一千里內。限十日進發。二千里已上。限十五日。三千里已上。限二十日。仍並勒取便進發。不得託以事故。別取他路經過。刺史於先。三十箇月為限。向後並望以任後計日。如有前刺史諸道居住。未赴闕廷者。各委觀察使。每季具管內有無申臺。或憂制及疾廢者。並須一一具言。臺司待諸處報。都申中書門下。所冀人皆守法。朝免遺才。敕旨。依奏。

  六年五月敕。諸州刺史。委中書門下切加選擇。非奉公潔己。素效彰著者。不得妄有除授。到官之後。理行事稱。未三周年。勿使移改。如有才用堪拔擢驅使。及無政績須替換者。不在此限。又刺史交代之時。非因災沴。大郡走失七百戶以上。小郡走失五百戶以上者。三年不得錄用。兼不得更與治民官。增加一千戶以上者。超資遷改。仍令觀察使審勘。詣實聞奏。如涉虛妄。本判官重加貶責。

  大中元年正月敕。古者。郎官出為邑宰。公卿外領郡符。以重治民之官。急為政之才也。自澆風興扇。此道稍消。頡頏清途。便至顯貴。治民之術。未嘗經心。欲使究百姓之艱危。通天下之利病。不可得也。朕為政之始。思厚時風。軒墀近臣。蓋備顧問。如不周知病苦。何以應朕訪求。自今以後。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門下舍人。未嘗曾任刺史縣令。及在任有敗累者。並不在進擬之限。

  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諸州刺史到郡。有條流。須先申觀察使。與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許施行。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不得輒許移改。不存勾當。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責。觀察使聽進止。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常切詢訪舉察。敕旨。依奏。

  五年九月。中書門下奏。諸州刺史交割。及初到任下擔。得替後資送裝事。應諸州刺史除替後。新人在遠者。動經三四箇月不到任。從便近處。亦或一兩箇月不到。舊人在任。既不理務。又須一切州縣祗供。將吏依舊衙參祗候。守分者固難自處。多端者猶能害人。自今已後。望令應諸州刺史得替已除官者。即敕到後交割了。便赴任。如未除官者。敕到後。與知州官分明交割倉庫及諸色事。如不分明交割。便令舊刺史離本任。不要更待新刺史到。交割公事後。稱有小小異同。即令勘問知州官。并任行牒聽勘問。詰前刺史。如大段差謬。即委具事狀奏聞。其知州官別議推。罷郡刺史未別除官者。准會昌九年赦文。令所司在州縣供給。伏恐日月久深。不遵舊制。望令所在經過州縣。准舊節文處分。勿使羇旅。州許供三日。縣許供二日。應諸州刺史初到任准例。皆有一擔什物。離任時亦例有資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額。准乾元元年。及至德二載。并會昌元年制敕。只禁科率所由。抑配人戶。至於用州司公廨。及雜利潤。天下州郡。皆自有矩制。緣曾未有明敕處分。多被無良人吏百姓。便致詞告云是贓犯。自今已後。應諸州刺史下擔什物。及除替送錢物。但不率斂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舊規。亦不分外別有添置。若輒率斂科。故違敕條。當以入已贓犯法。餘望准前後敕處分。敕旨。宜依。仍編入格令。永為常式。

  六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嶺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刺史。自今已後。伏請於每年終。薦送各官。選擇校量資序。稍議遷獎。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許論薦。仍須量資相送。歷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試官充司馬權知州事限。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諸州刺史。仰到任後一季以來。尋訪凋瘵之由。搜求疾苦之本。兩季以後。可以周知。伏以古之報政。備在典章。後代因循。曾無實效。今請觀察使刺史到任一年。即悉具釐革制置諸色公事。逐件分析聞奏。并申中書門下。視其所司。真偽自分。才能可辨。事有可行者。著為令典。使久遵守。既欲責其潔己。須令俸祿少充。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致使俸薄者無人願去。祿厚者終日爭先。應中下州司馬。與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其上中州不滿一百五十千者。請添至百五十千。其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請添二百千。其先過者。仍舊。並於軍事雜錢中。方圓置本收利充給。如別帶使額者。並依舊。不在添限。其無明文。額外徵求。或送故迎新。廣為率斂。或因徵發頓近。橫有破除。皆是貧戶出錢。惟使姦人得計。其他侵擾。色目至多。不問公私。一切禁斷。其刺史為政。必除其民瘼。在官必勵於公心。日限纔終。即議遷獎。其或不出常流。全無政績。須知事分。合守田園。不可得替求官。稍遲即興怨謗。自今已後。應諸刺史得替求官者。亦准前任年月為限。滿者。即量才除授。使免飢寒。未滿者。任其東西。使營生計。其有課績殊異。廉使薦論。校勘不虛。誠可優升者。不在此限。若授任之後。聲實相乖。即是廉使別帶私情。或因權勢論說。上罔明主。下困齊民。所罪並歸舉主。敕旨。卿等所條流。廉問牧宰等。實繫生靈之慘舒。化源之切務。並依所奏。  大中九年二月。除醴泉縣令李君奭為懷州刺史。非常例也。初。上校獵渭上。見近縣父老於村寺設齋。為君奭祈福。恐秩滿受代。上異之。踰年。宰相以懷州缺刺史上聞。御筆除之。

  都督刺史已下雜錄武德元年六月七日。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刺史加號持節。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督府及上州。各置執刀五十人。中州下州。各置十人。令於衙內祗承都督刺史。至貞元元年廢。從福建觀察使王雍奏也。

  咸亨五年九月敕。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見執魚契者。中間選改。須有分付。其有選改無三官者。且留知州事。待攝官及三官內一人至任。依常。  垂拱元年七月。諸州置錄事。

  二年正月。諸州都督刺史。宜准京官帶魚袋。  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

  先天二年敕。河北諸州。加團練兵馬。本州刺史押當。

  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後。都督刺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辭。朕當親與疇咨。用觀方略。至任之後。宜待四考滿。隨事褒貶。與之改轉。

  開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都督刺史都護。每欲赴任。皆引面辭訖。側門取候進止。

  八年二月十二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魚袋。

  十七年二月敕。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缺非安穩者。所授官在任。經一考已上。宜量與改轉。

  乾元元年六月六日敕。今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後。並宜停。至大歷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諸州刺史上佐。並許每年入計。至七月四日敕。宜起十五年已後。已依常式。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各委本州。定上佐入考。

  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後。改轉刺史。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至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縣令。未經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縣令。以四考為滿。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諸府刺史。都護。大都督府長史有犯者。自今已後。降魚書停務訖。然後推勘聞奏。如未降魚書。不在推限。至大歷十二年五月十日敕。諸州刺史替代。及別追。皆降魚書。然後離任。無事不得輒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闕。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知州事。從宰相常袞奏也。至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務。則降魚書。先是。此制自廣德已後。多不施行。又節將怙權。刺史悉由其令。魚書皆廢。至是。漳州刺史張遜。坐事將鞫之。有司請舉舊制也。

  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不得輒離本界。如是緣司使。任以文牒計會。應緣州事巨細。聽聞奏。如刺史闕上佐。當日聞奏。并牒報中書門下省。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長史。請立德政碑。並須去任後申請。仍須有灼然事蹟。乃許奏成。若無故在任申請者。刺史縣令。委本道觀察使勘問。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絳進則天太后刪定兆人本業記三卷。宜令諸州刺史寫本。散配鄉村。

  別駕武德元年六月。置別駕。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五日。改別駕為長史。上元二年十月十日。又置別駕。其長史如故。上州從四品。中州五品。下州從五品。止以諸王子為之。至永隆元年又廢。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復置別駕官。至景雲元年。始用庶姓為之。至開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舊例。別駕皆是諸親。近年已來。頗多諸色。先授者未能頓輟。已後者自循舊章。去冬。有因計入朝。不可更令卻往。宜並量材敘用。至天寶八載八月二十六日敕。諸郡各置三官。別駕不煩更置。政存省要。豈在多員。其別駕隨缺便停。下州置長史一員。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其別駕依卻置。六年四月敕。別駕錄事參軍有犯贓者。禁身推問。疾患者。准式不稱所職者。戶口流散者。並委本處聞奏。其贓犯者。禁身推問。疾患者。准式解所職。老耄暗弱。才不稱職者。量資考改與員外官。

  大歷十四年六月赦文。諸州刺史上佐。自今已後。准入計。

  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諸州府五品已上正員內。上佐宜四考滿停。左降官不在限。  太和元年正月。宰相韋處厚奏。請復置六雄十望十緊三十四州別駕。先是。貞元中。宰相齊抗奏減冗員。罷諸州別駕。其京百司。合入別駕。多處之朝列。及元和已後。兩河用兵。偏裨立功者。率以儲寀王官雜補之。處厚乃復請置別駕以處焉。

  七年八月九日敕。諸王等今後相次出閣。且授緊望已上州刺史上佐。  開成三年十二月敕。今後諸道節度團練防禦等使。不得更奏大將元巡內上佐官。

  大中四年六月敕。光州比是中州。停廢司馬員額。今以升為上州。宜令卻置司馬。

  判司景雲三年八月二日敕。諸州置司田參軍一員。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廢。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并置田正三人。

  開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參軍一員。階品俸料一事已上。同軍家判司。專知營田。  乾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敕文。錄事參軍。自今已後。宜升判司一秩。  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諸州府學博士。改為文學。品秩同參軍。位在參軍上。

  縣令武德元年六月八日。大興長安二縣令。改為正五品。雍州諸縣令。為從五品。至天寶元年六月九日敕。長安萬年縣令。授任京劇。職在養人。有不躬親。甚妨緝理。況道路遙遠。往來淹滯時日。百姓披陳。未免停止。至於疏決。固在及時。自今已後。專令在縣理事。每五日聽一入朝。開元四年十一月敕。撫字之道。在於縣令。不許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選補。皆不就此官。若不優矜。何由獎勸。其縣令在任。戶口增益。界內豐稔。清勤著稱。賦役均平者。先與上考。不在當州考額之限。

  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採訪使李知柔奏。縣令考滿。准格交付戶口食糧。臣近巡按諸州。多有考秩向終。替人未到。請假便去。望每至考滿年。州司不得給假。如有先請假未還。考滿者。勒到百日內卻赴任。准格交戶口食糧。違者量殿三數選。敕旨。依奏。諸道亦宜准此。

  二十九年七月敕。天下諸州縣望鄉。上縣不得過二十人。中縣不得過十五人。下縣不得過十人。仍委採訪使與州縣長官相知選。申中書門下。  天寶九載三月十二日敕。親民之官。莫過於縣令。比來選司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是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自今已後。郎官御史。先於縣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績者取。仍永為常式。

  其載十二月敕。郡縣官寮。共為貨殖。竟交互放債侵人。互為徵收。割剝黎庶。自今已後。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認一匹以上。其放債官先解見任。物仍納官。有賸利者。准法處分。

  上元元年正月敕。丞簿等有犯贓私。連坐縣令。其罪減所犯官一等。便遞相管轄。不敢為非。  乾元元年三月五日敕。縣令錄事參軍。自今已後。選司所擬。宜准故事。過中書門下。更審詳擇。仍永為常式。

  廣德二年六月敕。諸州府錄事參軍。及縣令。其有帶職兼官判試權知檢校等官者。自今已後。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永泰元年正月敕。諸州府縣。今後有才不稱職。及犯贓私。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請替。餘並不在奏請其所許奏人。仍須灼然公清。曾經驅使者。課效資歷當者。兼具歷任申授年月。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  建中元年六月。中書門下省奏。錄事參軍縣令。三考無上考。兩任共經五考以上。無三上考。及不帶清白陟狀者。並請不重注令錄。敕旨。依奏。

  貞元二年二月。京兆尹鮑防奏狀。准廣德二年敕。中書門下及兩省官五品已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正員三品已上官。諸王駙馬等周親已上親。及女婿外甥等。自今已後。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縣令。兩京縣丞簿尉等者。今咸陽縣令賈全。是臣親外甥。恐須停罷。詔曰。功勞近臣。至親子弟。既處繁劇。或招過犯。寬容則撓法。恥責則虧恩。不令守官。誠為至當。賈全等十人。昨緣畿內凋殘。親自選擇。事非常制。不合避嫌。

  四年正月敕文。戶口增加。刺史加階。縣令減選。優與處分。諸色中有清白政術。堪任刺史縣令者。常參官各舉所知。朕當親自策試。

  其年十月。上召京兆府諸縣令對於延英殿。以人之疾苦。具慰誨之。各賜衣一襲。

  八年八月敕。薦官今年新授縣令。宜准前後敕例。待人計日成四考後赴上。

  元和二年正月敕。江淮大縣。每歲據闕。委三省御史臺諸司長官。節度觀察使。各舉堪任縣令。不限選數。並許赴集臺司。省官及刺史赤縣令有闕。先於縣令中揀擇。如有能否。與元舉人同賞罰。

  三年三月。吏部奏。應授三千里外縣。替年終缺人等。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量抽三千里外縣令。至元和三年終計日成四考闕。其新授三千里外縣令等。合用待舊人成四考後。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請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請從甲下後。不計程限。但至十二月內赴上。如出十二月內。即違程例處分。如授替人續有故事。便請放授官人上。上不必待至十二月。仍請自今已後。每年若有替年終缺人。亦請准此。敕旨。依奏。

  其年四月敕。元和三年敕書。所舉縣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飾。吏部舉其事狀。隨事檢勘者。令主司略勘資歷。未究人材。自今已後。宜委吏部精加考覈。必使詳實。不得同早選人例?官。所冀舉不妄施。官無虛授。仍令四時注擬。其觀察使刺史所舉人。不得授以本州府縣令。到任後。有罪犯。其所舉主。准前敕貶罰。

  四年正月。中書門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書。舉薦縣令等前後敕文非一。有司難於遵守。今請中外所舉縣令。並隨表狀。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選人例。分入三銓注擬。平選人中。有資序事跡人才。與前舉縣令相類。即先注擬。時集望停。從之。令長。親民之吏也。比以資授。多才不稱官。故令庶僚薦舉所知。以廣得人之路。及舉薦之才。或不屑就薦者。多不出其類。徒以未涉資序。超踐優秩論者以為啟倖門。故稍復舊制焉。

  六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准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舉自代狀者。又臣聞周之群寮。委於冢宰。漢之多士。辟於有司。故凡稱大僚。皆得盡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群僚舉知。天下蒙福。薦賢相繼。敦勸大行。苟或容私。則利害攸伏。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刑罰冤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下考。並准元和三年敕處分。委御史臺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其諸道所舉官屬。及有狀論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所冀人知戒懼。不敢妄行。為官擇人。得賢報國。從之。

  七年四月敕。諸道州府有田戶無桑處。每約一畝。種桑兩根。勒縣令專勾當。每年終。委所在長史檢察。量其功課。具殿最聞奏。

  十一年九月。中書門下奏。每舉薦縣令。字民之官。從官所重。遂許論薦。冀得循良。自今已後。舉人事跡與節文不同。及檢勘無憑據。并到任後。敕文雖有條約。比來銓不稱職。及有負犯事。並請量輕重。坐其舉主。輕則削奪。重則貶責。伏以前授敕文。雖有條約。比來銓覆。多務因循。今重申明。所貴畫一。其所舉人到省後。所司檢勘。如節文不同。仰具事由。并舉主名銜申中書門下。如有司鹵莽。使與判丞察知事狀。有所違越。則所司亦與舉主同坐。從之。

  長慶元年五月敕。自今已後。舉縣令宜停。

  會昌元年三月制節文。如聞比者。縱情杯酒之間。施刑喜怒之際。致使簿書停廢。刑獄滯冤。其縣令每月非假日。不得輒會賓客游宴。

  六年五月敕。縣令員數至廣。朝廷難悉諳知。吏部注擬。只繫資考。訪聞近日。多不得人。委觀察使刺史於前資官及承前攝官。曾有課績人中。精加選擇。具名聞奏。中書門下。勘資歷記。除本道縣令。如後犯贓違法。即連坐所舉人及判官。重加懲貶。其月又敕。自今已後。縣令非因災旱交割之時。失走二百戶以上者。殿一選。三百戶已上者。書下考。殿兩選。如增加二百戶以上者。減一選。五百戶以上者。書上考。減兩選。可減者優與進改。

  大中元年正月敕。守宰親民。職當撫字。三載考職。著在格言。貞元之中。頻有明詔。縣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諸州縣令得三考。兩府畿亦罕及二年。以此字民。望成其化。簿書案牘。寧免姦欺。道路有迎送之勞。鄉里無蘇息之望。自今已後。刺史縣令除授後。一例滿三十六箇月。方得更換。其責受遷擢。即不在此限。其替後。量其課績。作等聞奏。其在第一等。中書門下及吏部優與處分。第二等。依資改轉。第三等。量加降黜。其授替後。委刺史錄事參軍比量等第。申觀察使。便與本判官勘覆。詣實申奏。以後因事考覆。有不如所奏。觀察判官錄事參軍。據人數節級懲罰。觀察使奏聽進止。

  二年二月。刑部起請節文。自今已後。縣令有贓犯。錄事參軍不舉者。請減縣令二等結罪。其錄事參軍有罪刺史不舉者。刺史有罪。觀察使不舉者。並所司奏聽。敕旨。宜依。

  三年九月。中書門下奏。兩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為吏長子孫。蓋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後備諳風俗。政術可施。近日入仕門多。交替稍速。近以降手敕。續又面奉德音。應選擇者。不得其人。欲使撫字者久安其任。臣等商量。自今已後。其兩府判司。及縣丞尉。不帶敕額事。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如或政績尤異。朝廷別有獎拔。及職事不修。須議替者。不在此限內。敕旨。依奏。其月。敕諸道。所舉縣令。宜直言事跡。不得妄飾虛詞。委吏部精加覈實。當有懲殿。兩畿令未成三考。不在此限。

  四年正月敕節文。應天下縣令。有利於人。而可舉行者。有害於物。而可革去者。並委所在縣令。具列於刺史。刺史具列上聞。委中書門下據事下刺史。下觀察使。詳酌聞奏。當與改更。或在官因循不舉。必當重責罰。更不得授縣令。  丞簿尉武德七年正月敕。每州置大中正一人。掌知州內人物。以本州人聞望者兼領。無品秩。至貞觀初廢。其年三月二十九日。改縣正為縣尉。

  開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州府及縣倉督。府司佐史。縣錄事。里正等。若有景行。明閑案牘。任經十年。不在解限。

  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制。州縣官自今已後。三考一替。其考滿。皆令待。替人不到。宜校四考後停。至六月九日敕。准式。經過四考。加年勞一階。今既三考即替。其階特許結敘。

  其年十一月敕。吏部侍郎張孚奏。今年五月十九日制。州縣官自今已後。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數州申解。疑三考後。為待替到便為勒停。今望令校三考官。待替到。替人不到。請校四考後停。至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赤令既是常參官。不在四考限。次赤令既同京官。宜以三考為限。至九年七月十九日。諸州縣令既以四考為限。如無替者。宜至五考後停。

  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州縣劇務。不可缺人。自今已後。諸司諸使。不得差兩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當事。如有藉其才能。奏請改官任使者。不在此限。

  大中三年九月敕。兩判司縣丞簿尉。不帶敕額職事者。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如事故非常。須行獎黜者。不在此限。  州府及縣加減官天寶五載九月敕。減劍南瓊山郡參軍兩員。縣丞三員。主簿三員。

  八載。昭應縣更加簿尉各一員。

  寶應元年十月四日。鳳翔府參軍六員。請減兩員。縣丞兩員。減一員。主簿兩員。減一員。簿尉六員。天興縣准此。大歷二年八月十三日。隴鳳兩州。除刺史外。請各置別駕一員。錄事參軍一員。司功司戶各一員。每縣令尉各一員。本道奏。

  四年三月四日。長安萬年縣丞。各減一員。主薄一員。尉兩員。昭應縣丞簿一員。尉兩員。好畤。同官。秦原。各減丞尉一員。至五年五月十四日。省京兆田功兵士曹各一員。參軍兩員。至十四年三月五日。並復置。

  十一年六月十三日。鳳翔府加倉曹參軍一員。普潤縣請加尉一員。本府奏。

  其年七月二十九日。商州停司田參軍。上洛商洛兩縣令外。留主簿及尉一員。其丞簿請停。洛南等三縣。唯留縣令及主簿。餘並停。本州奏。

  建中二年四月。幽州管內。每縣置尉兩員。餘並停。本道奏。

  貞元元年九月。御史大夫崔縱奏。內外官員。臣伏以兵戎未息。仕進頗多。在官者既合敘遷。有功者必須褒賞。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嘗歎遺才。仍招怨望。況緣頻有恩詔。甄錄功勞。諸道敘優。人數甚廣。見須處置。不可稽留。若今停減吏員。實恐未便於事。非但承優者無官可授。抑又序進者無路可容。本冀便人。翻成斂怨。須仍舊以適其宜。更待事平。然後議經制。敕旨。依奏。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許州停減正員官五十四員。本道奏。

  十二月十九日。申。光管內停正員六十一員。本道奏。

  三年正月十七日敕。東部畿內唐。汝。鄧三州。停減官員。准許。蔡等州例。

  其年五月。宰相張延賞奏曰。為政之本。必先命官。舊制官員。繁而且費。州縣殘破。職此之由也。臣在荊南。所管州縣闕官員者。不下十數年。吏部未嘗補授。但令一官假攝。公事亦治。以此言之。官員可減。無可疑也。請減官員。收其祿俸。以資募士。從之。閏五月八日。敕減諸上州刺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司士各一員。中州刺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各一員。下州刺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各一員。諸州參軍一半。諸縣中等已上。令一員。尉一員。下縣令一員。京兆河南府司錄。判司。及四赤縣丞。縣尉。量留一半。參軍全留。餘並停省。其諸赤及畿縣。每縣留令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餘府准上等州縣例。以諸州戶口減耗。三分去二。其官員合省。今員缺偏併。尚未均平。宜令所司。依前件額。即分析州縣等第與奏。其左降官。且仍舊。其餘一切權停。至來年五月三十日。續取處分。其應停減官俸糧祿職田雜料手力糧課等。一切已上。各宜令度支勘審檢收。納送上都左藏庫收貯。充賞戰士所用。至七月。其先減官員。並依仍舊。

  五年六月二十日。興元府奏。留司錄。戶法二曹各兩員。功倉。田兵。士曹。文學各一員。錄事。參軍各四員。南鄭令。丞。主簿兩員。尉三員。城固褒城縣令。丞。簿各一員。尉各三員。金牛三泉縣令。丞。簿各兩員。

  八年四月。容管經略使奏。當管今請除刺史留官一百七十三員。餘並請停減。其課料請迴充將士資賜。從之。其年十二月。汝州奏。七縣更量復尉一員。依奏。

  十四年八月。魏博節度使卻置管內州縣官。都八十一員。倉曹參軍。戶曹參軍。兵曹參軍。法曹參軍已上。請依前置雙曹。田曹參軍。文學。市令已上。請依前置。元城縣貴鄉縣已上。請依前更置縣尉一員。相州。貝州。博州。澶州。衛州。司法參軍。司士參軍。司田參軍。文學。市令已上。請依前置。魏州昌樂縣。魏縣。冠氏縣。館陶縣。朝城縣。莘縣。相州安陽縣。鄴縣。內黃縣。臨河縣。湯陰縣。堯城縣。洹水縣。臨漳縣。成安縣。臨慮縣。貝州宗城縣。臨清縣。清河縣。永濟縣。歷亭縣。經城縣。武城縣。夏津縣。漳南縣。阿城縣。堂邑縣。清平縣。博平縣。武水縣。高唐縣。澶州頓邱縣。臨黃縣。觀城縣。清豐縣。已上四十一州縣。請依前置尉丞。敕旨。依奏。

  十七年三月敕。天下州府別駕。及司田田曹參軍。除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外。其諸州府判司雙曹者。各省其一。錄事參軍准判司例。

  元和六年六月宰臣李吉甫奏。請減職員。量定中外官俸料。伏以唐虞建官。不過數十。夏商官倍。方及三百。周禮漢志。兼具胥吏。其職員稍廣。然約後漢命官數。亦不過七八千員。自漢至隋。十有三代。攝其官員。皆少於國家所置。事具史籍。不敢備陳。伏惟睿聖文武皇帝陛下。稟上聖之姿。啟中興之運。光宅萬方。富有天下。及茲七年。垂日月之明。以搜俊乂。崇勳華之俗。以厚生靈。然而人未富者。蓋由流品尚雜。職員尚多。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稅。生人轉困。冗食益繁。臣等日夜計此。非不至熟。臣按晉時荀勖上疏。稱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漢光武并合吏員。州郡縣邑。纔十分置一。此省官也。魏太和中。曾遣王人四出。減去吏之半。此省吏也。晉武從之。於是減州郡一半。省其人。必先省其官。故官省則事省。事省則人省。官煩則事煩。事煩則人煩。及周太祖於隴坻東敗齊師。用蘇綽為相。釐改憲度。曰事省則人清。事煩則人濁。清濁之由。在於官之煩省。由是兼假之員。悉皆罷黜。國家自天寶以後。中原宿兵。見在軍士可計者。已八十餘萬。其餘去為商販。度為僧道。雜入色役。不歸農桑者。又十有五六。是天下以三分勞筋苦骨之人。奉七分待衣坐食之輩。臣每念至此。何嘗不終夜輟寢。對案忘食。幸遇陛下膺期撫運。惟新盛業。澄源正本。孰急於斯。臣竊計當今內外官。見以兩稅錢給俸料者。不下一萬員。其間有職出異名。事離本局。府寺曠廢。簪組因循者。甚眾。況斂賦日寡。而受祿者漸多。設官有限。而入色者無數。九流安得不雜。萬務安得不煩。況漢初置郡。不過六十。文景醲化。百王莫先。官少則必不政紊。郡多則必不事治。分明之驗也。今天下三百郡。一千四百餘縣。故有一邑之地。虛設群司。一鄉之間。徒分縣職。所費至廣。所制全輕。凡此之流。並須釐革。伏請敕吏部侍郎一人。郎中一人。兵部侍郎一人。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錯綜病利。詳定廢置。其吏員可併省者。併省之。州縣可併合者。併合之。每年入仕之徒。可停減者。停減之。此吏寡而易求。官省而易治。稍減冗食。足寬疲甿。從之。遂命給事中段平仲。中書舍人韋貫之。兵部侍郎許孟容。戶部侍郎李絳。同詳定減省州縣等事。

  其年九月。吏部奏。准敕。併省內外職員。諸州府共八百八員。其中下州文學。中下縣丞市令。一例停減。餘官。州量減。諸王府除五品已上官外。錄事參軍一員。功曹參軍二員。餘並請減。至十三年正月。省蔡州汝南尉。  十四年三月。吏部奏。請用鄆。曹。濮等一十二州縣官員。其十二州請各置錄事及司戶法等參軍各一員。縣置令簿尉各一員。待給復滿日依舊。從之。  十五年正月。鎮州觀察使王承宗奏。鎮冀深趙等四州。請每州置錄事參軍一員。判司三員。每縣置令錄事一員。主簿一員。尉一員。又從之。

  太和二年十月。西川觀察使奏。加減管內州官員。彭州濛陽縣。眉州彭山縣。邛州安仁縣。尉各兩員。今請減一員。漢州雒縣。什邡縣。尉各一員。今請更加一員。綿竹縣元無縣尉。今請置尉一員。眉州文學參軍共三員。今請減參軍一員。邛州文學參軍二員。今請減一員。漢州並無文學參軍。今請各置一員。其料課職田祿米等。伏望各依元額支給。從之。

  九年九月。淄青觀察使王彥威奏。請停管內縣丞二十九員。從之。

  會昌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州縣佐官。近令約戶稅多少。量減佐官。實欲漸去冗員。以懲尸素。今諸道所奏。戶滿五千。稅滿一萬。不合停減者。其類已多。又假以當路為詞。猶務占惜。臣等商量。當路頓亦不常有。若遇大軍頓。即權勾當。所存例多如此。望令吏部郎中柳仲郢。據元敕額。類會停減。不得許其破除。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吏部奏。准會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及今年五月十日敕。類會停減諸州府縣佐官冗員。今以州府申闕解內戶稅多少。及州府官員閒劇。類會合減官員一千二百一十四員。敕旨。依奏。

  太和元年五月。邠寧觀察使張君緒奏。當道新平。三水。永壽。宜祿等四縣。請各置主簿一員。

  會昌四年六月十九日。准敕。以稅額數少。悉減佐官。今伏請依前。每縣各置主簿一員。敕旨。依奏。諸處有佐官處。並不得援引此例。其年七月。滄。濟。德等州觀察使奏。當道於諸舊減員縣。各置縣尉一員。從之。十二月。吏部奏。諸州縣官。准會昌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停減共一千二百一十四員。伏奉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敕。宜令吏部揀擇。縣邑有人戶五千。稅錢一萬貫以上。與一員官。仍天下州縣所添。不得過四百員者。准敕條流諸添置外。兼於州官內。據稅錢額定等第。及觀察使節度州。量各添置。共三百八十三員。

  天祐元年五月敕。河南府畿縣。先減尉一員。可依京兆府例。復置縣尉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