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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第九十六章 禮典 第 九 十 四唐 · 杜佑

禮五十四沿革五十四凶禮十六奔喪及除喪而後歸制士為所生母服議兩妾子相為附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為父後出母更還依己為服議為人後為出母及出祖母服議為父後為嫁母及繼母嫁服議為出繼母不服議繼母亡前家子取喪柩去服議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父卒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為服議大夫士為慈母服議奔喪及除喪而後歸制周晉周制,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親,父母也。以哭答使者,驚怛之哀無辭也。問故,問親喪所由也。雖非父母,聞喪而哭,其禮亦然也。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雖有哀戚,猶避害也。哭則遂行者,不為位也。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后行。謂以君命有所為者也。成喪服,得行則行。過國至境哭,盡哀而止。感此念親。哭辟市朝。為驚眾也。向其國境哭。此斬縗者也。自是哭且遂行。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斂髮袒,斂髮袒者,去飾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喪服矣。降堂東,即位,西向哭,成踊。已殯者位在下。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踊。襲,服衣也。不於來日又哭乃絰者,發喪已踰日,節於是可也。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不散帶者,不見尸柩也。凡拜賓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踊。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皆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次,倚廬也。於又哭,斂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斂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也。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奔喪者,自齊縗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既位袒,與主人哭,成踊。不升哭者,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也。麻亦絰帶。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斂髮袒,降堂東,即位西向哭,成踊,襲免絰於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哭,不斂髮。為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父也。其他則同。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踊。婦人謂姑姊妹女子子也。東階,東面階也。婦人入者由闈門。東髽,髽於東序也。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與之更踊,賓客之。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踊,盡哀。斂髮,東即主人位,絰絞帶,哭,成踊。拜賓,反位,成踊。相者告事畢。主人之待之,謂在家者也。哭於墓,為父母則袒。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斂髮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斂髮成踊;於三哭,猶斂髮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為母所以異於父者,一斂髮,其餘免以終事,他如奔父之禮。一斂髮謂歸入門哭時也。

  齊縗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不北面者,亦統於主人也。免麻於東方,即位,與主人哭,成踊,襲。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賓有後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畢。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免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猶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聞喪不得奔喪,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為位,斂髮袒,成踊,襲,絰絞帶,即位。拜賓,反位,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踊,送賓如初。於又哭,斂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斂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凡奔喪,齊縗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奔喪哭親疏遠近之差也。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踊。東,斂髮袒絰,拜賓,成踊,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東者,東即主人位,如不及殯者也。遂除,除於墓而歸也。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踊。無變於服,自若時服也。亦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也。自齊縗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晉董勛答問:「或人問曰:「己在遠聞喪,除服乃歸,至家之禮云何?」勛按奔喪禮,若除服而後歸,先之墓,斂髮袒絰,不制麤衣及杖也。哭盡哀,遂除於墓,歸不哭也。家人待之自如常,不變服也。自齊縗以下,至墓哭,盡哀而歸。若服未除而歸,不及殯,先至墓。及歸,斂髮,如今人椎髻,以麻為幓頭,免以布,闊一寸。或問曰:「己在遠,初不聞喪,或日月已過乃聞,或至家乃聞,其禮云何?」勛按奔喪禮,不及殯,先至墓,乃成服。檀弓曰「小功不稅」。稅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也。小功緦麻,在遠聞喪,服制已過,但舉哀而已,不復追服也。大功以上,聞喪日為始,不計死者初亡之日數也。若兄弟及從父兄弟大功以上降緦麻小功者,雖日月已過,乃以聞日為服制,亦不計初死之日數,以本親重也。」

  范堅答問:「周大功服既終,而奔赴云何?范云:未葬者反服而臨喪,已葬者素服而之墓。」

  士為所生母服議兩妾子相為附○周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鄭玄曰:「妾子父在厭也。」王肅曰:「士庶子。」  晉解遂問司徒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輕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

  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按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春秋傳曰「大夫有側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謂。是以庶子有母之喪,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經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