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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要》卷三十九 职官十一清 · 龙文彬

◎鸿胪寺(元侍仪司,隶礼部 )

吴元年,置侍仪司。洪武四年,定侍仪使、引进使。九年,改为殿廷仪礼司,役使、副、承奉、鸣赞、序班。十三年,改使为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革承奉,增设司仪四人。二十二年,增设左右司丞四人。三十年正月已卯,改为鸿胪寺。以仪礼司正房显为卿,正四品;给事中仲牧、刘继宗为少卿,从五品;翰林院典籍马定为司丞,从六品。又设外夷通事隶焉。建文中,以行人隶鸿胪寺。成祖复旧制。(《职官志》《梦余录》。 )

洪武六年九月丙午,谕自今凡新任官及诸武臣於礼仪有不娴习者,令侍仪司官日於午门外演习之。(《大训记》。 )

永乐元年,引礼舍人杨善改鸿胪寺序班。善伟风仪,音吐洪亮,工进止。每朝谒引见奏时,上目属之。累进右寺丞。仁宗即位,擢本寺卿。正统中,擢礼部侍郎,进右都御史,仍视鸿胪如故。(《杨善传》。 )

仁宗初,谕鸿胪寺卿杨善等曰:“朕初即位,凡吏治贤否,民情休戚,皆欲闻之。而四方远者,无由尽达。自今方岳大臣来朝,即皆引见,朕亲问之。庶几可悉下情。”

洪熙元年,谕鸿驴寺曰:“故事:视朝後,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面陈者,许具题本於宫门投进。今诉私事、モ私恩者,亦进题本,坏法乱政,弊莫甚焉。今後惟警急机务许进题本,其余并令公朝陈奏。违者论罪。”(已上《大训记》。 )

隆庆元年,议准鸿胪寺别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满,止许加俸,不许升卿。

万历六年,令鸿胪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练熟者推补,不必另选。(已上《会典》。 )

◎尚宝司(元典瑞院。 )

太祖初,设符玺郎,吴元年十二月,改尚宝司,卿正五品,少卿从五品。尚宝司列署右掖之内。初以侍从儒臣勋卫领之,如耿散骑舍人,黄观以侍中,杨荣以庶子为卿。非有才能不得调。勤卫子弟奉旨乃得补丞。其后多以恩荫寄禄,无常员。(《职官志》、王圻《通考》。 )

明之各宝,皆内宫尚宝监女官掌之。遇用宝,则尚实司以揭帖赴尚宝监,请旨,然後赴内司领取。岁用宝三万余颗。岁终,尚实司奏进数目。

百官入朝,佩牙牌,镌官职於牌上。拜官则於尚宝领出,出京及迁转则缴还。(已上《梦余录》。 )

永乐十一年,征卫拉特,太孙侍行。帝命杨荣以闲陈说经史,兼领尚宝事。(《杨荣传》。 )

嘉靖二十二年,严嵩欲以子世蕃为尚实司丞。文选郎郑晓曰:“治中迁知府,例也。迁尚宝,无故事。”嵩怒,贬晓和州同知。世蕃寻迁倚宝司少卿。(《郑晓传》。 )

中书舍人(元中书省有直省舍隶客省使。 )

明初,设立相国、平章、左右丞、参政,即古宰相之职,故置左右司郎中、都事等官为之属。至洪武十三年,革丞相,余官皆革。後设殿阁大学士,备顾问,并不预政,故不置属。景、顺以後,搂务繁重,而内阁制诰两中书合人以书办供事朝夕,郎古之宰相属也。选用或由进士,或由举人、监生。儒士以纂修效劳者亦得入。殆称清华之秩矣。(王圻《通考》。 )

洪武七年,设直省舍人,隶中书省。九年,为中书舍人,正七品。(《职官志》。 )以翰林编修朱孟辨、工部照磨卢熊、吏部奏差史靖可为之。三人俱以博学能书称,故有是命。(《昭代典则》。 )十年,与给事中并隶承敕监。(《职官志》。 )十三年,革中书省,以省中节目寄之舍人,故称科而无堂官。(王圻《通考》。 )建文改为侍书,入文翰馆。成祖复旧制,寻设中书科署於午门外,定设中害舍人二十人。(《职官志》。 )

初置省会人。後革省为科。定中书舍人,每大朝会,则拟四员与翰林史官上殿,东西班对立;凡东宫节令朝贺,定拟二员文华殿导驾侍班;凡会试,一员入场收掌试卷:日给大官酒馔。与翰林、宫坊、尚宝司、六科,同为侍从之臣。其选用:自进士外,举人与纂修书成被恩典者,乃得之;监生、生儒,惟勋臣暨宫僚讲官子孙,承荫奉特旨者,乃得之。至文华殿门东房,别设中书舍人,专奉旨书写书籍等项。武英殿门西房,别设中害合人,专奉旨写篆册宝图书等项。内阁诰敕制敕二房中书,不属中书科。(《春明梦余录》。 )

永乐初,命选翰林文学之臣入直文渊合,参典横务,诏册制诰皆属之。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分直更入,事竣辄出。宣德间,始选能书者处於阁之西小房,谓之“西制敕房”。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之东五楹,具稿付中謇缮进,谓之“东诰敕房”。正统後,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於中书、序班、译字等官,於是内阁又有“东诰敕厉”。(《职官志》,《琐缀录》。 )

十三年,高中进士,选庶吉士,授中书舍人。(《高传》。 )

成化四年十二月,中书舍人黄呈等奏称:“中书舍人纪录纶命,书写诰敕,在朝廷为近侍之臣。永乐、宣德间皆以进士举人为之,升擢亦异。比年来,有由勋旧录用者,有由技术乞恩者。猥以白丁冒居清秩,名器之滥,莫此为甚。请自今除中书舍人,一如永乐、宣德间例,”下吏部覆奏。从之。仍定其升进之格,进士、举人出身者升员外郎、主事,其他升光禄寺署正。著为令。(《昭代典则》。 )

七年,中书舍人吕{常心}疏乞乡试。所司执故事,不许。宪宗特许之。合人得赴试自{常心}始。(《吕原传》。 )中书衙门在内府。後事权归内阁,而成化间李应祯以乡举选入文华殿者,尚与给事中争班次。杨一清集中每称,“予在西掖典外制时,舆某翰林同官,”云云。其後为一品大臣荫叙之官,始渐轻矣。(《野获统》。 )

李应祯为中书舍人,直文华殿。有旨命写《佛经》,辞曰:“臣闻‘为天下国家有九经’不闻有《佛经》也。”忤旨,廷扑之,因罢殿直。(《实录》。 )

正德元年十二月,以中书李宪改选给事中。宪,刘瑾乡人,谓:“中书由进士出身者,当与博士、行人一体选科道。”遂有是命。(《明通纪》。 )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书舍人,九年考潇无过,止升职衔,照旧办事。二十年,选各部主事、大理寺评事,带原衔,直诰敕制敕两房。

四十四年,两房员缺,令吏部考选举人为中书舍人。员无正贰,印用年深者掌之。(已上《会典》。 )

张璁言:“成化以前,诰敕之体,犹为近古。近来藻情饰伪,致亵体制,宜加厘正。”(《春明梦余录》。 )隆庆元年,令两房办事官不得升列九卿。(《会典》。 )

万历元年,定两殿中书九年考满,官升至正五品止。如再有年劳,止得加升服俸。(《春明梦余录》。 )

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选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台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後虽加衔九列,仍带衔办事。(《职官志》。 )

中书周令尝言,成化年间,中书与阁下如同僚然,投刺俱平交,盖本一堂共处。今之西房,即文渊阁也。阁臣居中,中书居东西两房,各办其事。已,撤内库十间,以西五间居阁下,谓之文渊阁,以东五间藏书籍,而东房中书亦迁居之。故今以阁下称中堂,而东西非房矣,犹称两房者,沿旧名也。(《世庙识余录》。 )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设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寻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更设行人三百四十五人。(《职官志》。 )十九年二月,置行人司官。(《昭代典则》。 )

二十二年六月辛卯,令孝廉、茂才年四十以下者,於行人司差遣试用。(《大政记》。 )

二十七年正月戊申,定行人司官秩职任。先是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称旨。至是定设行人司官四十员,以进士为之。凡颁行诏赦、奉使外夷、谕劳、赏赐、祭祀、徵聘贤才、赈济、军旅等事则遗之。余非奉旨,诸司不得擅差。行人之职始重。(《昭代典则》。 )

行人於捧节奉使外,每岁朝审则持节传旨抉司,遗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建文中,革行人司,而以行人隶鸿胪寺。成祖复旧。(《职官志》。 )

正统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言:“旗校缉事,不可尽信。间有用心邪枉者,或为他人报仇,或以私怨诬陷平人,缉事未能尽实。请自今旗校缉事,务见实证,然後坐罪。如或不实,所缉者量重以其半坐之。庶不至乘隙报怨,滥及无辜。”从之。(《续通典》。 )

十一年八月,行人尚褫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今文武大臣偶因微眚,遽陷囹圄,事或涉虚,旋即复职。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系,面僚友而统属官,岂能无愧?请自今,有犯者召至午门,大臣会问。事实,则疏其轻重请旨裁决,不实,即奏还其职。”帝颇然之,惑於王振,不能改也。(《实录》。 )

景泰三年二月乙丑朔,停差陕西禁茶行人。(《大政记》。 )

张宁疏:“国家设行人,以通使命往来。自洪武二十七年以前,止以承差任使。後欲其通达国体,不辱君命,始专以进士除授。定制以来,一应合差事件,俱属行人。间有别项官员,无非一时特旨,或因行人不敷故也。因袭既久,竟以为常。今各衙门官一切指此要求,苞苴公行,弊端百出。易於取觅者,归之请托;难於办给者,委之行人。致使为是官者,一筹莫展。乞申明旧制,遇有事务,先尽行人,方许差遗。别项官员?其奉特旨者,仍前不拘此例。如有请托等项,事发一体治罪。”(《春明梦余录》。 )

成化十一年八月,取巡茶御史还京,仍差行人二员。(《大政记》。 )十二年五月,停四川禁茶行人,以按察司官领之。(同上。 )

嘉靖九年,行人杨爵使王府还,上言:“臣奉使湖广,睹观民菜色挈筐,操刀割道殍食之。假令周公制作,尽复於今,何补老羸饯寨之众?。”奏入,被俞旨。(《杨爵传》。 )

◎钦天监(元太史院。 )

乙巳七月壬午,置太史监,以刘基为太史令。吴元年十月丙午,改监为院,仍以刘基为院使。洪武元年十月甲午,徵元太史张佑、张沂等十四人。改太史院为司天监。二年二月,徵元回回司天台官郑阿里等十一人议历,兼设回回司天监。三年六月甲子,改为钦天监。设令一人,丞一人。二十二年,改令为监正,正五品;丞为监副,正六品。三十一年四月丁丑朔,罢回回钦天监,以其历法隶本监。(《职官志》,《大政记》。 )

洪武六年,令本监人员不许迁动。子孙止习学天文历算,不许习他业。(王圻《通考》。 )

永乐元年,谕吏部:“凡钦天监正、佐官,岁满不考核,著为合。”上以钦天监职占候,非常调官,故有是命。(《大政记》。 )

天顺四年闰十一月丁巳,以月食失占,下礼部侍郎掌钦天监事汤序於狱。上谓李贤曰:“月食人所共知。钦天监失於推算,以致救护不行。”因言:“序掌监事,遇有灾异多隐蔽不言。天文吉凶,必详言以进,朝廷正欲知灾异,以见上天垂戒,庶知修省。今序如此,岂为臣尽忠之道?”寻贬序秩。(《昭代典则》。 )

正德元年,五官监侯杨源言:“自八月初,大角及心宿中星动摇不止。大角,天王之坐;心宿中星,天王正位也。俱宜安静,今仍动摇。其占曰:‘人主不安,国有忧。’意者陛下轻举逸游,以致然也。又北斗第二、第三、第四星明不如常。第二曰天璇,后妃之象。后妃不得其宠则不明,广营宫室妄凿山林则不明。第三曰天机,不爱百姓杂兴征徭则不明。第四曰天权,号令不当则不明。伏愿陛下祗畏天戒,安居深宫,绝嬉戏,禁游畋,罢骑射,停工作,申严号令,毋轻出入,抑远宠幸,裁节赐予,亲元老大臣,日事讲习,克修厥德,以弭灾变。”报闻

二年,源上言:“自正德二年来,占得火星入太微垣帝座前,或东或西,往来不一。乞收揽致柄,思患豫防。”盖专指刘瑾也。瑾大怒,召而叱之,曰:“若何官?亦学为忠臣。”源厉声曰:“官大小异,忠一也。”(已上《杨传》。 )

◎太医院甲辰四月,置医学提举司。丙午六月壬子朔,改为太医监。

吴元年九月辛卯,改监为院。设院使、院判、典簿。(《大政记》。 )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六年,置御药局於内府,始设御医。(《职官志》。 )十四年八月癸未,定设太医院令一人,丞一人。二十二年二月癸巳,复改令为院使,正五品;丞为院制,正六品。(《昭代典则》。 )

凡医家子弟,旧例,选入本院教习医术。弘治五年,奏复行之,举堪任教师者二人教习。

凡本院院使、判、御医,日於内府御药房分两班轮直供事。凡医士俱以父祖世业代补,或令在外访保医官医士以充。其精通医术者,本院奏进御药房供事。(已上王圻《通考》。 )

弘治中,吴杰以善医徵至京师,试礼部高等。故事:高等入御药房,次入太医院,下者遣还。杰言於尚书曰:“诸医被徵,待次都下十余裁,一旦遣远,诚流落可悯。杰愿辞御药房,与诸人同入院。”尚书义而许之。

嘉靖初,许绅供事御药房,累迁太医院使,历加工部尚书,领院事。二十年,宫婢杨金英谋逆,以帛缢帝,气已绝。绅急调峻药下之,辰时下药,未时忽作声,去紫血数升,遂能言,又数剂而愈。帝德绅,加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及卒,赐谥“恭僖”,明赐医者官,最显止绅一人。(已上《方伎传》。 )

十五年,改御药房为圣济殿。又设御药库,诏御医输直供事。(《职官志》。 )

二十一年五月,以夏疫,舍太医院及顺天府惠民药局,措置药物,散给居民。(《实录》。 )○上林苑监(元上林署。 )

洪武二十五年十月癸亥,议开上林苑,度地城南。比图上,太祖谓:“有妨民业。”辽止。永乐五年三月,始置上林苑监,设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街、冰鉴及典察左右前後十属署。洪熙元年,并为蕃育、嘉蔬二署。宣德十年,始定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职官志》。 )

正德中,增设上林苑监督至九十九人,侵夺公私地无算。世宗即位,命留十八人,如弘治时。巳复传奉至六十二人。户部尚书孙交乞汰如初,且尽归侵夺地。报许。(《孙交传》。 )

五城兵马司(元大都路兵马都指挥司。 )

太祖丙申七月,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寻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洪武十年,改为指挥、副指挥。革知事。二十三年,定为五城兵马指挥司,正六品。俱增设吏目。建文中,改为兵马司。改指挥、副指挥为兵马、副兵马。永乐元年,复旧。(《职官志》。 )

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同上。 )永乐二年二月,设北京兵马指挥司。(《大政记》。 )

成化十二年七月,北城兵马司吏目文会条陈荆襄流民三事,下原杰斟酌处置。(《昭代典则》。 )

嘉靖四十年闰五月庚寅,诏巡视五城御史,每年终,将各城兵马指挥会本举劾。(《大政记》。 )

隆庆四年,议准五城兵马司,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壮有志者升除。其迁转视两京知县,听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贰首领,有才守者升补。

万历二年,题准兵马指挥缺,或以副指挥有资望者升补,或贡例监生考除。副指挥吏目,仍以贡例监生考除。(已上《会典》。 )○顺天府(元大都路都总管府。 )

洪武二年三月癸丑,置北平行省。九年六月甲子,改为北平布政司,皆以北平为会府。永乐元年二月戊申朔,改为顺天府。十年三月甲寅,升为府尹,设官如应天府。(《职官志》。 )以知府张贯为顺天府尹。(《大政记》。 )

景泰间,王贤为顺天府尹,尝以柴炭为民病,言於大司空石璞曰:“京民劳疲极矣,今采运夫役与其、保诸郡等,无乃不可乎?”璞默然,为递减之。又惜薪中贵纵其下非法陵府属,叱跪於廷。贤闻,趋至,欲缚其人以闻。主者固谢,乃已。景泰间,再疏乞休。上曰:“年七十,礼当致仕。然京畿亢繁,非尔不治。”英宗复辟之初,顾谓近臣曰:“府尹如贤者,何可得哉?”(《续通典》。 )

京府官在六年京察例,而复与外察。嘉靖间,应天治中庞嵩谓非体,疏请止之。遂为永制。(《庞嵩传》。 )

嘉靖四十三年,顺天府尹刘畿言:“提编之弊,逾於正额。臣阅本府所属州县,夏秋两税,额折银不过十万九千有奇。而额外加编,乃至十一万二千六百两有奇。密迩辇毂之下,采办加派之不常,添借劝设之无已,是以大、宛二县有全里逃亡无一丁者,有余二、三户者。今当编均徭之期,宜令各州县官,先将境内丁田核其原额而正其欺隐,差役究其因革而裁其亢滥,然後按丁粮之等第,为赋役之重轻。务使差徭平一,不得额外滥编。”疏入,下所司查核以闻。(《通纪》。 )

◎应天府

洪武三年八月戊子,改应天府知府为府尹,秩正三品,赐银印。升知府蔺以权为之。(《大政记》。 )

永乐二年十二月戊寅,上闻中官於应天府私取工匠役之,召府尹向宝等责曰:“尔职牧民,当体国家爱民之意。宦者擅役民,略不之拒,又不以告。以肤百姓作人情,可逃罪乎?今姑宥尔,若复蹈前非,必珠。(《通纪》。 )

宣德九年正月,应天府邝奏本府与部院各御史礼仪。从之。(《大政记》。 )○僧道录司(元宣政院 )

洪武元年正月,立善世、元教二院。四年十二月,革。五年十二月,给僧道度牒。六年八月,度僧道九万六千余人。十五年四月,置在京僧录、道录二司,外曰僧纲、道纪。(《史概》。 )

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上以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为甚。乃诏天下府州县止存大观寺一,僧道并处之。非有戒行通经典者,不得请给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为尼者。并著为令。(《日知录之余》。 )

十一年,建神乐观於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职官志》。 )

十七年闰十月癸亥,礼部尚书赵瑁言:“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巳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差役。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且严加考试,庶革其弊。”从之。(《日知录之余》。 )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不得出家。(《职官志》。 )

二十五年闰十二月,命僧录司造周知册颁天下。(《大政记》。 )

二十八年七月,有道士以道书献。太祖却之,谓侍臣曰:“彼所言者,非存种固气之道,即炼丹烧药之说,朕焉用此?朕所用者,圣贤之道,将跻天下生民於寿域,岂独一已之长生久视哉?苟一受其献,迂诞怪妄之士必争来矣。故斥之,毋为所惑。”(《世法录》。 )

文彬按:太祖汰黜僧道,禁令颇严。其後以僧宗泐等数至禁中,为所惑。而吴印、华克勤之属,擢至大官,时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横甚。给事中陈汶辉疏谏,不听。大理寺卿李仕鲁力谏,竟ㄏ死阶下。逾数岁,始知诸僧所为多不法,下诏清理二教,又却道士之书。虽见太祖悔悟之速,夫亦汶辉、仕鲁之言,有以感动之也。然正德之封佾法王、国师,嘉靖之拜道士尚书等官,安得谓非太祖有以开其渐哉?

十月己未,舍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职官志》。 )

永乐五年正月,直隶浙江诸郡军民子弟私披剃鬓为僧,赴京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上命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日知录之余》。 )

十六年十月,定僧道常额及限年之禁,榜谕天下。(《大政记》。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及妄言惑众者。(《会典》。 )

正统五年,度僧道二万余人。未几重修大兴隆寺,延崇国寺僧主之。帝亲传法称弟子。公侯以下,趋走如行童焉。

景泰二年正月,度天下憎道。先是僧道三年一度,帝特诏停之。至是,太监兴安以皇后旨度;僧道五万余人。于谦谏,不省。(已上《三编》。 )

弘治中,尚书马文升奏:“定制:僧道,府不过四十名,州不过三十名,县不过二十名。今天下一百四十七府,二百七十七州,一千一百四十五县,共额设增三万七千九十余名。成化十二年,度僧一十万;二十二年,度僧二十万;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余万;共该五十余万。以一僧一道一年食米六石计之,共该米二百六十余万石,可足京师一年岁用之数。况又不耕不蚕,赋役不加,则食之者众而为之者少。其军民壮丁私自披剃而隐於寺观者,又不知几何。创修寺观遍於天下,妄造经典多於儒书,败化灭伦,蠹财惑众。自京师达四方,公私之财耗於僧道者过牛。若不严禁,将来游食者何有纪极?乞敕礼部通查天下并在京寺观若干处,僧道若干名,除额度之数外,多若干名。如果关有度牒,难以追夺,明白具奏,不许额外再度僧道。至额数不足之时,方许该有司具给照数起遥关给度牒。敢有故违,再言度僧道者,许科道纠劾孥问。仍通行各抚按等官,督责有司,严加查勘。但系新修寺观,即便拆毁并於古刹大寺观。其中有原无度牒行道童,即令还俗当差。违者治罪。”(《明臣奏议》。 )

◎宦官

吴元年九月丁亥,置内史监,寻改内使监、御用监。(《职官志》。 )

洪武二年八月己巳,定内侍官制。谕吏部曰:“朕观《周礼》,暗寺不及百人。後世多至数千,卒为大患。今虽未能复古,亦当为防微之计。此辈所事,不过供洒扫、给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无一二,用为耳目郎耳目蔽,用为心腹即心腹病。驭之之道,但当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则骄态,畏法则检束,自不为非也。”(《昭代典则》。 )

文彬曰:自来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再传而法制尽隳,酿成祸本,以致覆国。论者咸咎成祖阶之厉,而不知太祖实未得所以制之之道也。夫宦寺之利一而害百,虽庸暗之主知之。而卒不能使左右无供奉给役之人,则将何道之从?,曰:求所以制之可耳。《周官》内小臣、阍人、寺人、内竖之属,皆内宰统之,上隶於冢宰。以冢宰相总辖,而又有内宰之禁令,行乎其闻。使君无私昵,下无私干。故历八百载,未闻有阍寺敢为不义者,宰相制之也。西汉制犹近古,三公总九卿,而少府之官,内臣皆属焉。佞幸如邓通,小有不谨,申屠嘉得召而斩之,权在故也。东漠以後,不然矣。自是迄於唐、宋,宦官之弊,无代无之。非无英君谊辟,殷为防闲,而卒阴受其沈毒,而莫之觉,总由於制之不得其道也。明初,内官悉隶礼部,(见《叶钊传》。 )旋即更制。正德中,主事叶钊疏请易置司礼,仍隶之部,武宗不能从。向使初制不更,若辈有所钤束,何得暴横至此?太祖惟虑相权太重,罢中书省,散政六部。鳃鳃然内官是禁,又不求所以闲制之方。一家之中,既夺冢子之柄,欲使狡奴黠婢无乘闲用事,以蛊惑其父母,得乎?虽洪、宣後,阁体稍崇,而权既盛,势不相摄。甚且有阁臣甘为其腹心鹰犬,而不以为羞者。积重难返,势使然也。洪惟我朝法度严明,以太监隶内务府,默体成周遗制。二百余年未闻奄寺敢违法纪,真万世良规也。益叹明祖之不揣其本,虽三令五申何济哉!

六年闰十一月,命考究前代纠劾内官之法。礼部议置内正司,设司正、司副各一人,专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者。

十年五月,有内侍以久侍内廷,言及政事。上即日斥遣归里,终身不齿。谕诸臣曰:“此辈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结君心。及其久也,假窃威权,以干政事,遂至於不可抑。自古以此阶乱者多矣。今立法不许寺人干预朝政,决去之所以惩将来也。”旋令内臣不许读书识字。(已上《明政统宗》。 )

十七年,铸铁牌,文曰:“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置宫门中。又敕诸司,毋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然二十五年,命聂庆童往河洲敕谕茶马。中官奉使行事,已自此始。(《职官志》。 )

文彬按:《三编》:“洪武八年五月,遣中官赵成使河州市马。十一年,诏以辰州指挥杨仲名讨五开蛮。遣内官吴诚往谕仲名,且观兵。复遣尚履奉御吕玉诣军阅胜。”而《明史职官志》於二十五年庆童之行云:“中官奉使自此始。”其实不始於此也。太祖驭内侍甚严,而奉使观兵,早开其隙。是自禁之而自紊之,又何怪後人之变本加厉耶?

建文三年,燕王因兵屡败,不敢决意南下。无何,有以中官奉使侵暴为言者。帝诏所在有司系治。於是中官密遣人赴燕,具言京师空虚可取状,约为内应。(《三编》。 )

永乐元年,遣中官侯显等使外域。(此出使外夷之始。 )

三年六月,遣中官郑和等率兵二万七千余人,遍历西洋诸国。复遣中官山寿帅师出云州。(此将兵之始。 )七年十一月,始令中官刺事。(此刺事之始。 )

八年十二月,敕内官王安等监都督谭青军;马靖逊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 )十八年,立东厂於东安门北,以内监掌之。(东厂始此。 )

洪熙元年正月,以郑和领下番官兵守备南京。(此南京守备之始,已上《三编》。 )

二月,敕王安镇守甘肃。(太监镇守始于永乐末年。正统以后,凡各省各镇无不有镇守太监。《山集》。 )

宣德元年七月,始立内书堂,改刑部主事刘为翰林修撰,专授小内使书。其後大学士陈山、修撰朱祚俱专是职。选内使年十岁上下者二三百人,读书其中。後增至四、五百人,翰林官四人教习,以为常。(此通文墨之始。 )

正统十四年五月,命太监金英同法司录囚。筑坛大理寺,英张黄盖中坐,尚书以下左右列坐。九卿抑於内官之下,遂为永制。(此审录之始。已上《三编》。 )

景泰三年,立十团营,以太监阮让,都督杨俊,提督四营;太监陈、卢永、都督郭震、冯宗,各提督三营;俱听于谦、石亨及太监刘永诚、曹吉祥节制。(此坐营之始。《州中官考》。 )

南京刑部主事叶钊言:“国初,宦官悉隶礼部,秩不过四品,职不过扫除。今请仍隶之部,易置司礼,俾供杂役。罢革东厂,移为他署。斯左右不得擅权,而後天下可安也。”(《叶钊传》。 )

天启三年正月,遣中官刺边事。十二月,魏忠贤提督东厂。崇祯元年正月辛巳,诏内臣非奉命不得出禁门。二月丁巳,戒廷臣交结近侍。(《本纪》。 )

四年九月,命中官张彝宪总理户工钱粮,王坤、刘文忠、刘允中监视宣大山河军马,王应朝监军关宁,张国元监军东协,王之心监军中协,邓希诏监军西协,吴直监饷登岛,李茂奇监茶马陕西。帝初即位,鉴魏忠贤祸败,尽撤诸镇守中官,委任大臣。既而廷臣竞门户,兵败饷绌,不能赞一策,乃思复用中官,遂有是命。

五年七月,以太监曹化淳提督京营戎政。(后李自成犯关,化淳开广宁门纳之。已上《三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