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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作官刑

有禄位的官员,犯了过错,则罚以鞭刑。语出《书.舜典》:“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孙星衍注疏:“庶人在官有禄者,过则加之鞭笞也。”《三国志.魏志.明帝纪》:“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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