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省
清初对长城以南的明代故土仍沿明制分为十五省,改其中的北直隶为直隶省,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初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湖广为湖北、湖南两省,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共为十八省(边疆地区由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驻藏大臣等统辖,不置省)。清光绪年间,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陆续建省后,仍沿称这十八省为内地十八省。
清初对长城以南的明代故土仍沿用明制分为十五省,改其中的北直隶为直隶省,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初,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共为十八省(边疆地区由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驻藏大臣等统辖,不置省)。清光绪年间,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陆续建省后,仍沿称这十八省为“内地十八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