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参议院
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初期中央立法机关。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南京成立。共到参议员或代理员四十二人,代表十七个省区:计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等十省共三十人,云南、贵州、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等七省参议员未到而由都督府原派代表代理的共十二人。临时参议院代行国会职权。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参议院的组织比较简单,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议长、副议长和全院委员长。同年四月八日随中央政府迁到北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孙中山解职时在南京公布的《参议院活动法》为其活动的依据。其时组织比较完备,除有议长、副议长外,设全院委员、常任委员和特别委员。全院委员由全体参议员充任,组织全院委员会,于议长,副议长外互选委员长主持。凡遇重大问题,由议长或参议员十人以上的提议,经多数议决,得开全院委员会审议;常任委员,分法制、财政、庶政、请愿、惩罚等五部,人数经院议决,由参议员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互选,组织各种常任委员会,再各互选委员长主持。各常任委员会分别担任有关的审查事件;特别委员,由议长指定或由全院参议员选出若干人(常任委员可以兼任)组织特别委员会,并互选委员长主持,掌对于特别事件的审查。参议院的职权如下:一、立法权。议决一切法律及大总统提交的各种官制、官规。二、同意权。承诺大总统提出的事件: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三、财政权。议决预算、决算;议决全国税法、币制,度量衡准则;议决募集公债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四、选举权。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须有参议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出席方得投票)。五、弹劾权。对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或对国务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时,参议院均可提出弹劾。弹劾总统得由参议员二十人以上连署提出,经参议员总数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赞成,始行成立;弹劾国务员须由参议员十人以上连署提出,经参议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始行成立。六、质问权。参议员对政治问题有疑义时,得由十人以上连署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得要求出席答复。七、建议权。对于法律或其他事件的意见,参议员可由五人以上连署向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府如不采纳,则不得再用建议书方式提出。八、受理国民请愿。须有参议员三人以上的介绍,方得受理国民请愿书,经委员会或参议员十人以上的要求提付院议;但不得受理变更约法或干涉司法的请愿。九、答复政府咨询。十、咨请查办官吏。官吏有纳贿或违法等事,得咨请政府查办。参议院议决的事件,均由大总统公布施行。临时参议院在北洋政府时期存在一年时间,二年(公元1913年)四月八日国会开会时自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