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评议会
学术评议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成立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属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的组成人员分为会员与评议员。关于会员,凡中国专家在学术上有重大贡献,或主持科学研究有重大成绩,由评议员十人提议,经评议会评议员五分之四以上通过,得被选为评议会名誉会员;外国专家在学术上有重大贡献者,经过上述手续,得被选为评议会外国会员;关于评议员,依照《国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的规定,第一届的评议会评议员由中央研究院院长与各国立大学校长组织选举会,投票选举三十人,呈请国民政府聘任。评议会既经组成,《条例》亦于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十一月修正。依照新的《条例》,评议会的评议员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即由评议会自行选举下届评议会,员额不固定,每一学科评议员不得超过三人,无相当人选可暂缺。其职权为:一、决定本院研究学术的方针,二、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的合作与互助;三、选举本院院长候补人;四、选举名誉会员;五、受国民政府的委托从事学术的研究;六、受考试院的委托,审查关于考试及任用人员的著作或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