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大总统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国家元首。存在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和北洋政府初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各只一票。临时大总统因故不能视事,得委托临时副总统代理;若因故去职,则由临时副总统升任。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一、有统治全国之权,实际兼任行政首长,直接指挥行政各部。二、有统率陆海军之权。三、有宣战、媾和、缔约之权。四、有任用部长、派遣外交专使之权。五、有设立中央裁判所之权。六、有制定官制、官规之权(修正大纲增入)。这些职权的行施,均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其与参议院的关系是:临时大总统得向参议院交议事件和提出咨询事件,如对参议院的决议不同意,可于十日内声明理由提出复议,但参议院仍执前议时(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则须执行。临时大总统因属过渡性质的国家元首,故对其任期未作规定。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二月十二日清帝退位,孙中山根据南北议和协定,次日辞临时大总统职务,推荐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临时参议院于二月十五日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三月十日袁世凯在北京就职。临时参议院为防止袁世凯专权,在《临时约法》中规定政体采用内阁制。临时参议院于四月二日议决临时政府迁往北京。二年(公元1913年)十月六日,第一届国会选举袁世凯为大总统,十月十日就职,临时政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