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沿置东汉的北军五校尉, 合称五营校尉。《晋书·职官志》:“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等校尉,是为五校、并汉官池。魏晋逮于江左,狱领营兵,并置司马、功曹、主簿。”北魏与北齐亦有五营校尉之设,
九卿的官署。《左传·隐公七年》:“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注:“朝而发币于公卿,如今计献,诣公府卿寺。”疏:“自汉以来,三公所居谓之府,九卿所居谓之寺。”
清朝县主簿之别称。
清朝官员处分制度。外任官员因钱粮、刑名事件被降调或革职离任,由督抚另行委员接署印篆者,称为摘印。凡被参奉旨降革之员,于部文到日,该督抚应及时委员摘印。否则,得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至于钱粮、盗案限满等
官名,东汉中平元年置,掌领兵征伐。《三国志·吴书·孙坚传》:“(朱)儁表请坚为佐军司马,乡里少年随在下邳者皆愿从。”
官名。唐玄宗天宝十三载(754)所置献、昭、乾、定、桥五陵台次官,各一员,从七品下。参见“陵台令”。官名。唐置,为陵台令之贰,与令共掌守卫陵墓。见《新唐书·百官三·诸陵台》。
官名。隋朝始置,员一人,从四品上,掌东宫诸门禁; 长史以下属官,同太子左内率,又有直长; 炀帝大业三年(607) 改名宫门将,降为正五品,监门直长改为直事。唐高祖武德五年(622) 复为太子左监门率府
官名。隋始置此官,属大理寺,掌平决刑狱。其后历代相沿,至清末废。民国初设平政院,院置评事数人。见《隋书·百官下》、《文献通考·职官十》。
官署名。① 即中护军及护军将军府署。参见“中护军”、“护军将军”。② 唐初秦王、齐王府置,各设左右六府。其左一、右一府置护军(正四品下)一员,掌率统军以下侍卫陪从,副护军(从四品下)各二员,长史(从七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