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节
假以节杖。汉朝指大臣临时持节出巡。三国魏、蜀、吴沿袭此制,然非临时性,无论在外掌军、在朝秉政,权臣均得假节,实际已成为一种象征地位的政治待遇。至晋朝,地方性军事长官分为都督、监(军)、督 (军) 三等,职权范围也相应分为三等。都督有使持节、持节、假节之分,监、督军亦然。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假节唯有军事得杀犯军令者,成为其地位、职权范围的标志之一。南北朝相沿此制。
大臣出使或出巡时所持的节杖、凭证、信物。汉朝使臣持节出巡或出使毕则收回其“节”,称“假节”,意即临时持节。到三国,魏、蜀、吴皆置,无论在内秉政还是在外掌军,均得“假节”,而且是长期性的,非临时性的,成为象征地位高低的政治待遇。晋朝地方军事长官都督、监军、督军三级,各又分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等。都督之使持节者,可杀二千石以下的官吏;持节者只可杀无官职的人,假节者只能杀战时犯军令的。南北朝沿袭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