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部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置,直属国民政府行政院,掌管军事行政事务。设总务厅、审查处、陆军署、海军署、航空署、军需署、兵工署。设部长一人、次长二人。民国十八年海军设部,直属行政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 设置, 隶属于行政院。管理全国陆军行政事宜。部内设总务厅,陆军、航空、军需、兵工四署及审查处,分掌部务。军政部各署根据业务情况,其编制并不划一。陆军、军需两署之下设司,陆军署有军衡、军务、军械、交通、军医、军法六司,军需署有会计、储备、营造、审核四司,司下又设科;航空与兵工两署设科,航空署设文书、管理、军务、航务、教育、机械六科,兵工署设总务、设计、检验、监查四科及兵工研究委员会、兵工材料委员会。凡属军用的工厂、仓库、飞机等,均由军政部有关的署直接管理。此外,军政部成立时还设有海军署,不久改为海军部,直隶于行政院。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军政部由军事委员会兼辖,其内部组织有所调整,设总务厅、军务司、机械化司(后来裁撤)、马政司、交通司、军法司、兵役署、军需署、兵工署、军医署、会计处、军粮总局、城塞局、荣誉军人总管理处、荣誉军人生产管理处、点验委员会等。设部长一人,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主任参事一人,参事六人,部附二十人至四十人,主任秘书一人,秘书四人至十一人,厅长一人,署长四人,司长十四人,处长十二人,视察主任一人。兵役署、军需署、军医署则各设副署长一人,兵工署设参谋一人。又军政部及各厅司署处,设主任秘书、秘书、副官、科长、组长、主任科员、军法官、视察员、看守长、看守员、译电员、会计员、统计员及其他军用文官、技术员等,分任事务,且因事务上之必要,得聘用顾问与专门人员并得临时呈准增设额外人员。民国三十三年(公元1944年)底,军务司扩大为军务署,兵役署由军政部划出,成立兵役部。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军政部裁撤、另行组织国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