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宰相
1、宰相之副。
2、指御史。《汉书·朱云传》:“御史之官,宰相之副。”
1、宰相之副。
2、指御史。《汉书·朱云传》:“御史之官,宰相之副。”
官名。麴氏高昌国兵部长官,职掌同兵部尚书。
官名。清朝东陵工部衙门之主官。康熙(1662—1722)中设,驻石门。下设员外郎四人,笔帖式四人,经承二人及守库把总、巡兵、匠役等员役。掌陵寝工程岁修之事及祭器、祭物之供给。宣统三年(1911)改归内
吏部及其所属各司的别称。
官名,金朝置。从六品,掌修完庙社、城隍门钥、百官公廨、系官舍屋、种植树木及监督工役等事。其佐官有提举,从七品;左右厢官各二员,正八品,掌监督工役;受给官二员,正八品,掌支纳诸物。见《金史·百官二》。官
官名。南宋初置,为金吾街仗司长官。参见“金吾街仗司”。
少数民族首领称号。西晋怀帝永嘉(307—313)初,辽东鲜卑慕容廆自称鲜卑大单于。
官名。蒙、元怯薛执事。蒙古语,意为“放牧骆驼者”,又译“帖蔑额赤”。
官名。宋仁宗明道元年(1032)置,为内侍、武臣阶官。哲宗元祐(1086—1093)中,定为从五品。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武臣、内侍阶官名,改正侍大夫。班官名。宋明道元年(公元1032年)置,为
①官名。唐朝置,为都城及其他地方重要府级行政副长官。玄宗开元元年(713),改京兆、河南、太原等府司马设,各二人,从四品。掌贰府州之事,岁终则更次入计。宋朝沿置,于京城开封府、临安府及陪都河南、应天、
官名。明朝北京地方行政副长官。永乐元年(1403)置,四人,正三品,协尚书掌管北京行政事务。十八年定都北京,遂罢。洪熙元年(1425)复置,宣德三年(1428)再罢。参见“北京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