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司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原巡警部警保司卫生科事务归併办理。掌核办防疫卫生,检查医药设置、病院各事。辖保健、检疫、方术三科。置郎中一人总理司务,下设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六、七品医官各一人,分司各职。
官署名。(1) 清末置,属民政部。掌核办防疫、卫生,检查医药,设置病院各事。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六、七品医官各一人。司内分设三科:保健科,掌饮食物品检查,河川、道路等清洁方法,贫民卫生,工场、剧场及其他公共卫生事项;检疫科,掌各种传染病预防,种痘,检验,停船检疫事项;方术科,掌考验医生、稳婆及一切治疗之事,药品检查,药材营业稽核,病院管理事项。(2)北洋政府设置,属内务部。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职掌为:一、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种痘,公共卫生;二、车船检疫;三、医士、药剂士业务的监督;四、药品、卖药营业的检查;五、管理卫生会、地方卫生组织、病院等。司的主官为司长,下设佥事、主事。次年卫生司裁撤,并其职于警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