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出口检验局
工商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根据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的《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规定,商品出口检验局各冠驻在地名以分别之,掌理出口商品的一切检验事务。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事务较简者不设副局长),承工商部之命,掌理全局事务。局内分设各处:事务处,掌理文牍,会计、庶务、统计、编辑及出口商品的监视、指导、调查等事项;每一种商品各设一检验处,分别实施各项检验职务。事务处设事务主任一人,秘书一至二人(事务较简者不设秘书);检验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事务员各若干人,承局长之命分掌其职务。遇必要时得雇用外籍技师及聘请专门人员为名誉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