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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分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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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圆明园八旗内务府三旗护军营”,清朝守卫圆明园及保卫皇帝由紫禁城赴圆明园沿途安全之特设部队。雍正二年 (1724) 设。以圆明园八旗护军营及圆明园内务府三旗护军营 (又称“包衣营”) 组成。设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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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作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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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征收课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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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捐纳事例之一,乃后期之加捐花样。咸丰九年(1859)为鼓励加捐而特设之班次。同治中又添设新班遇缺先一班,皆因成交纳实银而称为银捐。其选用之优异仅次于新班遇缺先,以至有“序补过速,见缺指捐”之指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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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唐朝太子内官,置六员,正四品,位次良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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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①十六国前凉置。席仂曾任此职。参见《晋书·张轨传》。② “中录事参军”省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