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于省政府。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公布《县各级干部人员训练大纲》,规定“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委员会为省训练之计划及考核机关,设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省政府主席、秘书长、各厅厅长、保安处处长、军管区司令部国民军训处处长、省政府委员二人、省党部委员二人、当地公立大学校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省政府聘任之;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省政府主席兼任。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为省训练之执行机关,设团主任、教育长各一人,下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军训总队,团主任由省政府主席兼任。”除山西、新疆二省外,各省均遵照设立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委员会及训练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