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右寺丞
参见“大理寺左寺丞”。
参见“大理寺左寺丞”。
官名。渤海国十卫之一左熊卫次官,置一人。
监狱名。明置,拘禁陪都应天府地区案犯,由司狱主管。
指小官,小官称末班。见《称谓录》。
伎术官名。元置,属太史院,秩正五品,员额一人。
宋朝“纠察在京刑狱司”省称。
清朝军机大臣的正式名称之一。见“军机大臣”。
官署名。金朝置。设在中都。掌解典诸物、流通货币。官长为使、副使,秩正八品、正九品。下设勾当官、攒典。官署名,意即设在中都的国有当铺,掌典当。其官有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见《金史·百官三》,参
官名。清朝内阁之属官。俗称“阁学”。康熙九年(1670),改内三院学士设。定制满六人、汉四人,秩从二品。初皆兼礼部侍郎衔,乾隆五十八年(1739)停止兼衔。额缺列于内阁典籍厅,但并不在厅办公,而以内阁
① 官制用语。指定员即正员以外之官。如南北朝之员外散骑常侍、员外散骑侍郎。隋朝因之。唐武则天时置二千余人,皆用势宗亲戚,给俸禄,使厘务,至有与正员争事相殹者。后罢员外官厘务。②南诏官,位大军将下,犹唐
民国时市政府的所属机关,掌公营业的经营管理和其他机关经营的公用事业、民营事业的监督;设局长一人,总理局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