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道
官名。又称分守道。明清道员之一。主掌钱谷之事。如再兼某衔者,则更兼管其事。明朝永乐(1403—1424) 年间,常派方面官巡视民瘼,遂定布政司之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共设六十道。两京不设布政司,守道无所属,则寄衔于邻近省之布政司。清顺治 (1644—1661) 中沿设,前后共二十人,除数省不设外,设者多则三人,少则一人。各道员或通辖全省,或分辖三四府州,皆因事设官,裁设衔额无定,带原品衔充任。十六年定各道均兼布政使司衔。乾隆十八年 (1753)裁参政、参议等衔,定为正四品官。守道由此从临时性之“差使”,转为实官。嘉庆四年 (1799) 准其密折奏事。加之兼衔者多,事权益重,渐与布、按二司并论。所属有库大使、仓大使、典吏、攒典等员分办事务,皆因地建置,不备设。宣统三年 (1911),清亡遂废。
官名。明代布政司设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督察州县。清初沿用明制,布政司置左、右参议,称为守道。初辖一府,后辖数府或一省。见《明史·职官四·布政司》、《清史稿·职官三·布、按二司》、《清通典·职官十二》、《历代职官简释·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