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门下吏名。汉置,掌县廷警卫,禁盗贼,隶属于县功曹。此职见于《碑》、《传》者甚多,如渭城游徼见《汉书·胡建传》,郏县游徼见《后汉书·臧官传》。其见于碑刻者均冠“门下”为称,如《隶释》一六《中部碑》等。
官名。东汉置,秩六百石,为公主属官,管理公主家中诸事务。
班法与品并用的官等制度。梁天监七年(公元508年)吏部尚书徐勉制定班法,区分官员为十八班,不同的班别,其礼遇不同,自十二班以上皆诏授,表启不称姓,自十一班至九班,礼遇又为一等。班与品互相结合,班以多为
官名,汉置,为郡佐吏,为掾之副,多以晓法律的人担任,助掾掌罪法审判等事。《后汉书·应奉传》:“为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
官名。明永乐元年(1403)置。见“吏曹清吏司”。
官名。清末京师高审厅属官。宣统三年 (1911) 置。一人,正六品,奏补。掌理看守所关押人犯事宜。
见“五校尉”。官名合称,又称五校尉或五校。即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水校尉、射声校尉。东汉时五校尉属北军,故称北军五校尉,领禁卫兵,驻防京城。后也有沿置。见《后汉书·百官四·北军中候》。
贡举科目名。北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以王安石贬低《春秋》,特建言设此科。绍圣四年(1097)罢。后废置不常。钦宗靖康元年(1126)再置,次年又废。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宋元祐年(公元1086
官名。北魏置,属门下省。掌起草诏令。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六品上,位高于中书舍人。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官名。尚书属官。《后汉书·耿纯传》:“纯学于长安,因除为纳言士。”注: “王莽法古置纳言之官,即尚书也。每官皆置士,故曰纳言士也。”官名。尚书属官。《后汉书·耿纯传》:“纯学于长安,因除为纳言士。”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