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
民国置,为省行政机关之一。管理全省教育行政及学术研究事宜。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九月八日公布《废止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两科令》,教育科改置为教育厅,直隶于教育部,置厅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秉承省长之命,执行全省教育行政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办理地方教育的县知事。国民党政府沿置,为省政府的职能机构。掌理关于各级学校、社会教育、教育及学术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及其他教育行政事项。主官为厅长。厅内分科由各该省政府委员会议定之,设科长、科员等;另有督学掌视察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