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监狱
监狱类名。国民党政府规定,监禁被法院判处徒刑和拘役犯人的监狱称为普通监狱,即执行自由刑的场所。与北洋政府一样,普通监狱由新式监狱与旧式监狱两部分组成。新式监狱多设在首都与各省省会、重要城市,每省一、二处或三、四处不等, 少数省份如辽宁、山东设置稍多。新式监狱的组织据《监狱处务规则》规定,设典狱长一人, 督率综管全监事务, 下设第一、第二、第三科与教务、医务两所,各科设主任看守长一人,各所设主任一人。其组织与北洋政府大致相同。各县所设多为旧监,设管狱员,在县长的指挥下掌管监狱事务,以下设医士、主任看守、男女看守、所丁长及男女所丁。县监狱的教诲事务由管狱员兼理。普通监狱按所收人犯的不同,又可分为徒刑监与拘役监二种。徒刑监是监禁被判处徒刑者的场所,拘役监是监禁被判处拘役者的场所,普通监狱统一由司法行政部管辖,但司法行政部得委任各高等法院院长为各该省监狱的中间监督长官;各县的监狱管理事务,则由县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