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浙江司。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浙江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浙江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理在京羽林右等七卫及神机营之俸饷。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天下之民数、谷数及织造之奏销。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 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浙江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浙江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掌崇府、中军都督府、广洋等八卫及两浙盐运司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兼理分办都察院、南城御史、杭州将军及乍浦副都统等处之文移。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