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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司

官署名。北宋时,天子巡守,亲征,则置东京留守司,命亲王或大臣为留守,掌宫城管钥及京城守卫、修葺,弹压之事,并行畿内钱谷、兵民之政令。南宋初,东京开封府、北京大名府并置。辽朝上、东、中、南、西五京皆置,各置留守行府尹事、副留守、知留守事、少尹、同知留守事、同签留守事、留守判官、留守推官。金朝东、西、南、北、中诸京亦皆置,每司设留守一人,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 同知留守事一人,带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 副留守一人,带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马副都总管; 判官、推官、司狱各一人。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置上都路总管府。至元三年(1266)给留守司印,皇帝巡狩时总管府行留守司事。十八年,并为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秩正二品,设留守、同知、副留守、判官等。十九年,大都亦设,设官与上都同。掌守卫宫阙都城、营缮宫室、尚方车服、殿庑供帐等事,兼理民政。明洪武十四年(1381),于中都(临濠)置,设留守,左、右副留守各一人。嘉靖十八年(1539),于荆州置兴都留守司,设官同中都。皆掌防护皇陵。


官署名。秦汉以后皇帝巡幸或亲征时,以亲王重臣镇守京师,有随宜处置之权,称为京城留守。陪都亦有常设或间设留守者,多以地方长官兼任。汉高祖巡幸关东,以吕后在京留守,其时留守尚非正式官名。北魏孝文帝南征,命太尉丕、广陵王羽为京城留守,始为正式官名。隋唐沿其制。宋代时,留守的官署称为留守司,掌管宫钥与京城守卫、修葺、弹压之事。总领畿内钱谷、兵民之政。西京河南府、南京应天府与北京大名府亦各置留守,以知府兼任。南宋时曾于临安府设行宫留守、行宫同留守,建康知府亦兼行宫留守。辽代五京均置留守司兼领府尹事,主官称某京留守行某府尹事,其下设某京副留守、知某京留守事,同知某京留守事、同佥某京留守事,某京留守判官、某京留守推官,属南面京官。金代亦有五京,各置留守司,留守秩正三品,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共下设同知留守事、副留守、留守判官、推官、司狱各一人。元于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置大都留守司,以大都留守兼本路都总管,并知少府监事, 二十一年 (公元1284年)停兼本路都总管,另置大都路总管府掌管京畿民政,大都留守司唯兼少府监之职。掌守卫宫阙、都城,营建和修缮宫室并造作御用器物。设官有留守五,正二品;同知二人,正三品;副留守二人,正四品;判官二人,正五品;经历一人,从六品,都事二人,从七品;管勾承发架阁库一人,正八品。明代置中都(今安徽省凤阳县)、兴都(今湖北省江陵县)两留守司,掌守护两都皇陵。各设留守一人(正二品), 副留守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经历、都事、断事司断事、副断事各一人,下辖指挥使司。清代在盛京(今辽宁省沈阳市)设盛京将军,亦相当于陪都留守之职。北洋政府时袁世凯任命黄兴为南京留守,其官署称留守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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