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公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七月六日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公署改称省长公署,其内部机构未变,仍设政务厅以辅佐省长掌理全省政务。惟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九月八日公布《废止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两科令》以后,政务厅中教育、实业两科相继改厅,直隶中央。同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布的《修正省官制第十四条》,规定把政务厅原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改为第一至第四科。随后又有警务厅的设置,省长若兼督军,并增置军务厅。故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以后,公署在内部组织上有一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