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
国际慈善组织。起源于公元1792年法国兵士创设的战地医院,以救护战地伤兵、掩埋尸体为主要任务,其后逐渐发展进而进行各种救济事业,如自然灾害救济、社会救济等,其经费全由募捐而得,公元1864年8月,由瑞士发起在日内瓦召开国际会议,公认以瑞士红地白十字国旗改换颜色为白地红十字为会旗,故名红十字会。会议签订了《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公约》,规定了有关改善战地伤病者境遇的国际通则,同时规定各国的伤兵救护组织有受保护和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特权。各国红十字会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等各有其侧重方面。我国于清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加入国际红十字会。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红十字会条例》,规定红十字会依陆军部和海军部的指定,辅助陆海军战时卫生勤务;依内务部的指定,分任赈灾、施诊和其他救护事项;并得募款设立医院,培育救护人材,储备救护材料。红十字会在北京设立总会,总会会长、副会长各一人,由大总统选任;各省设立分会,分会长由分会推选,经会长认可后方能就任,并由会长报明内务、陆军、海军各部。红十字会的资产和帐簿,得由内务、陆军、海军各部随时派员检查;每年收支帐目和工作情况并得向内务、陆军、海军各部报告。国民党政府时期沿置红十字会,属于非官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