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远都统
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初年仍沿用清末旧制,于绥远设绥远城将军,主要管理军政和蒙旗事务;民政方面属山西省兼辖。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七月六日公布《都统府官制》后,改绥远城将军为绥远都统,与热河、察哈尔相一致,兼管民政,并添设专管民政的道员。依照上述《都统府官制》,热河、察哈尔、绥远三都统,其具体职掌如下:一、统辖所属军队,管理该管区域内的军政民政事务;二、掌所属军队的整理计划,并该军区内征兵及调遣事务;三、于所属军队有督饬、训练、维持军纪之责;四、关于军务承大总统之命,受参谋本部的监督;五、管辖所属区域内民政各区及巡防警备队,并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六、所管道尹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七、于管辖区域内,有维持地方安宁之责,遇有特别事变时,或经所辖道员的呈请,认为必要时,于管辖区域内,得使用兵力。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别行政区于国民党政府时期先后改省,都统亦随之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