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铜伯克
清朝新疆回部官员之一。掌理采铜之事。阿克苏设三人,秩七品。
清朝新疆回部官员之一。掌理采铜之事。阿克苏设三人,秩七品。
即辟雍学录。见“辟雍”。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一班,大通三年(529)定制后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十二班,南朝陈沿置,拟七品,比秩六百石。武官名。南朝梁置,为加官、散官性质的将军,秩第十一班
官名合称,此为均输官、盐官、铁官之合称。均输官掌均输;盐官掌收盐税;铁官掌铸造。《汉书·食货志下》:“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参看“均输官”、“盐官”、“铁官”条。
县学官名。北周置,《周书·孝义·张元传》载:“河北芮城人也。县博士杨轨等二百余人上其状,有诏表其门闾。”县博士之秩自三命至五命。县学教职。唐制自京县以下,各县均置经学博士一人,无品,掌教县学生徒。
即“单车刺史”。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吏部置,分属考功司,掌曹掾官考课之事,由考功郎官领之。
官制用语。指地方军政长官自行选用官员,未经吏部正式任命,而由州、府的户曹行板文委派。
官名。唐朝置为太子内官,三员,从八品,掌东宫财货、珠宝与锦彩出入,隶司则。女官名。唐代太子内官中有此官,从八品,掌财货、珠宝、缣。见《新唐书·百官二·太子内官》。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大业五年(公元609年)诏举。参见“制科”。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贤良忠直类科目。开元二年(公元714年)诏举,孙逖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