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条约
沙俄乘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进逼京、津,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1858) 6月13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等7处口岸通商,在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停泊兵船;在原定中国陆路通商地点扩大贸易,对俄国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和本银多寡不加限制;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中俄两国合办由恰克图经过蒙古地区到北京的邮政、公文、信函均由各台站,蒙古站丁运递,并派俄国官吏掌握站务;日后中国给其他国家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这一条约进一步扩大了俄国对中国的侵略特权,并打开了沙俄渗入我国蒙古地区的通道,加强了对蒙古地区的侵略和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