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拉
唐代吐蕃对五种执事者的统称。藏文称“拉阿”。“拉”,原义为“高尚”或“上”,即后来意为“上师”喇嘛的“上”。在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制订社会规范时,此“拉”字应做“首脑”解为妥。据《德乌佛教史》载,“五拉”系指:丈地之王为属民之首脑;平章事为政权之首脑;贡论大臣为权力之首脑;囊论内务官(内相)为财会之首脑;域本(地方官)为管理隘口之首脑。
唐代吐蕃对五种执事者的统称。藏文称“拉阿”。“拉”,原义为“高尚”或“上”,即后来意为“上师”喇嘛的“上”。在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制订社会规范时,此“拉”字应做“首脑”解为妥。据《德乌佛教史》载,“五拉”系指:丈地之王为属民之首脑;平章事为政权之首脑;贡论大臣为权力之首脑;囊论内务官(内相)为财会之首脑;域本(地方官)为管理隘口之首脑。
金代钞币名。金末,连年对蒙古用兵,经常加印钞币,以解决财政困难。贞祐三年(1215),以原发行的“贞祐交钞”贬值过甚,每贯仅值一钱,遂改行“贞祐宝券”。并禁止行用铜钱。“宝券”行用不及1年,又因贬值太
见“卜赤”(18页)。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
元代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世祖至元二年(1265),国师(后升号帝师)八思巴及其弟白兰王恰那多吉返萨迦(今西藏萨迦县),总制院派官员阿衮、弥林前往协助在乌思藏设置郡县。约于五年(1268),完成乌思(前
西夏文佛经。经页厚韧,呈紫青色,以赤金楷书写成。传世者有《金光明最胜王经》,残存22页。经末有西夏神宗光定四年(1214)的发愿文2页。今藏西安市文物局。另有《妙法莲华经》6册,今藏法国巴黎图书馆。又
藏语音译,亦作“邦垫”、“班代”。西藏和四川藏族妇女腰间系的围裙状服饰。流行于西藏、青海、四川、云南等藏区。多为彩色横条的丝织或毛织品。西藏农区是以三幅20厘米宽的彩色横条毛织料缝制,牧区是用牦牛绒或
西夏中期人民起义。夏仁宗大庆四年(1143)兴庆府地震,境内饥荒。定州(今宁夏平罗县境)竾浪、富儿等族与威州(今宁夏同心北)大斌族、静州(今宁夏灵武北)埋庆族分头起义,多者万人,少者五、六千人,进攻附
以木板筑成的房屋。也作“版屋”。为部分汉族及氐等少数民族住宅建筑形式之一。《毛传》曰:“西戎板屋”。《汉书·地理志》云:“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南齐书·氐传》在叙及仇池氐的住宅建筑时
怒语音译。解放前云南省贡山县怒族地区对借贷的一种称谓。借贷分实物和货币两种。最早发生在同族人内部,不计较利息,归还时多给一点也只是出于酬谢。后来随着各个个体家庭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发展,不管借实物或货币都
见“和卓沙迪”(14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