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头条>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

原始社会人们按地域结合、生产资料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时期的社会组织形式。亦称农民公社、毗邻公社、地域公社、土地公社,简称村社。狭义专指农业公社,广义包括游猎公社、游牧公社等非血缘性组织。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的发展,交换的频繁,一些独立的父系家庭公社和脱离原公社的个体家庭,为生存需要,与毗邻不同血缘居民之间的依赖性增强,往来日益密切,遂以地缘为基础联合成为农村公社。其构成大致有如下几类:以某个父系家庭公社为基础,吸收外氏族的若干个体家庭组成;本民族若干不同血缘的个体家庭组成;不同民族相邻的个体家庭组成。村社的显著特点是地缘性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山林、牧场、水面、荒地等生产资料属村社公有,共同公用。耕地所有权属于村社,划分给各家使用,定期调剂或重新分配,实行公有私耕。房屋、宅旁园地、生产工具、牲畜等归个体家庭私有。村社的前期,各家聚族而居,有共同地域、村规、节日和宗教活动,民主推举村社头人,或由各家族长组成管理机构。村社后期,头人由选举转为世袭,耕地由定期分配变为延长分配直至停止,好地和公社财产被头人侵占据为己有,村社成员逐渐成为被剥削的对象。两级分化加深,村社最终被阶级社会取代。农村公社在某些民族或地区延续时间较长,并以变异形态存在于阶级社会中。古代夏、商的“邑”,齐、鲁的“”或“书社”即为农村公社的次生形态。20世纪40年代一些少数民族也保留着不同类型的村社或其残余。布朗、基诺、珞巴、佤、阿昌、德昂、哈尼、傣、门巴等族的农民公社,鄂伦春族的游猎公社,哈萨克、蒙古等族的游牧公社,高山族雅美人的农民公社和渔民公社等。一说中国农村公社有三种交替发展的形式:一是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亚细亚公社,包括西周的井田公社,曹魏的屯田公社,北魏至唐朝的均田公社;二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家族公社;三是作为封建大土地所有制附生物的宗法公社。

猜你喜欢

  • 密图巴里伯克

    参见“木特斡里伯克”(260页)。

  • 卡班拜

    见“卡班巴伊”(547页)。

  • 大诚庆

    渤海国宗王。一作大茂庆。唐开元二十年(732),渤海王大武艺因唐拒不接受杀其同母弟大门艺之请,遣将攻唐登州(今山东蓬莱),杀刺史韦俊,唐发兵征之。次年,武艺遣其朝唐,上表悔过,唐玄宗赐玺书赦武艺罪,并

  • 西林岑氏族谱

    广西西林壮族岑氏之家谱。10卷。清岑毓英(1829—1889,字彦卿,号匡国,广西西林人,壮族)撰。系据民间传说及旧谱增订而成。西林岑氏为田州岑氏之支派。有《滇黔节署》刊本(北京图书馆藏)、光绪十四年

  • 可敦城

    回鹘汗国时兴建,以居唐公主、回鹘汗国可敦(突厥语,意为“皇后”),故名。在今蒙古土拉河上游,布尔根省哈达桑东辽圣宗统和二十二年(1004),为镇州治所及西北路招讨司驻地,置建安军以镇遏北方诸部。辽保大

  • 白高国

    见“白高大夏国”(608页)。

  • 沐川长官司

    明、清四川彝族土司名。明洪武四年(1371),当地头目悦德忠归附,授四川屏山县世袭沐川长官司长官,赐姓悦,属马湖土知府(治今四川屏山县)。清顺治九年(1652),长官悦峣瞻投诚,仍授长官,颁给印信、号

  • 罗卜藏丹增

    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大喇嘛。又译罗卜藏扎尔桑、洛桑丹增。土尔扈特部最古老的喇嘛庙——昂嘉库伦之第七任主持,扎尔固八成员之一。以其宗教上的特殊地位,成为渥巴锡领导的土尔扈特东返斗争的重要助手。乾隆三

  • 巴塘教案

    清驻藏帮办大臣凤全为在康区实行改土归流,于1905年在巴塘屯扎,兴办农场,筹划收复瞻对,并限制每寺僧人数目不得超过300人,20年内不准藏民剃度为僧等。引起土司头人和寺院僧人的反对,指责其包庇洋教,消

  • 员外酋望

    唐代南诏职官名。辅佐诏主执掌国事的重臣。据《新唐书·南蛮传》:为王以下八个大员之一,职位在正酋望之下,大军将之上,犹试官也。秉政用事,权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