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①见“耶律塔不也”(1328页)。②见“耶律挞不也”(1326页)。 ③见“移刺塔不也”(2069页)。 ④见“答不也”(2238页)。
?—1649清初回民反清起义首领。回族,甘州(今甘肃张掖)回籍军官。顺治五年(1648)四月,因对清“重满轻汉”和“剃发令”不满,与回籍军士米刺印等率回、汉官兵起义反清。杀巡抚、总兵,据甘州,拥立明延
亦称“掌爷”。嘉庆年间(1796—1820)清朝地方政府在云南省双江县拉祜族地区所设基层头人。管辖若干村寨。由当地群众推举有办事能力、威信高的人充当,报官府立案。其职责是管理所辖区内钱粮摊派及民政事务
?—1854清朝将领。蒙古镶黄旗人。博尔济吉特氏。道光三年(1823),由护军升兰翎长。七年(1827),升护军校。十年(1830),委护军参领。十六年(1836),兼御前乌枪差使。十八年,任副护军参
见“他鲁河”(574页)。
五代后梁与晋间战役之一。后梁贞明四年(晋天祐十五年,918)十月,晋王李存勖(沙陀人)谋逼大梁(今河南开封),自魏州率师次于杨刘(今山东东阿县东北古黄河南岸),略地至郓、濮而还,营于麻家渡(今山东鄄城
见“仆骨”(318页)。
参见“萨雅克部”(2012页)。
见“酉溪”(1049页)。
?—407十六国时期鲜卑多兰部首领。又作没奕干。为本部帅,率众驻牧高平川(今宁夏境内黄河支流清水河),故又称高平鲜卑。东晋穆帝升平四年(360),领众数万降前秦,被苻坚徙置于塞外,封安定北部都尉。孝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