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花
傈僳语音译,意为“借工”、“请求帮助”。解放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地区在生产和生活上的一种互助协作形式。每当农忙时节或遇婚丧嫁娶等事,需要帮忙的家庭都可向亲友或同村寨的群众请求帮助。一般不付报酬,待前来帮忙者需要帮忙时,亦前去帮忙,作为补偿。具有互相帮助的性质,无剥削的含义。是生产力低下,个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反映。
傈僳语音译,意为“借工”、“请求帮助”。解放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地区在生产和生活上的一种互助协作形式。每当农忙时节或遇婚丧嫁娶等事,需要帮忙的家庭都可向亲友或同村寨的群众请求帮助。一般不付报酬,待前来帮忙者需要帮忙时,亦前去帮忙,作为补偿。具有互相帮助的性质,无剥削的含义。是生产力低下,个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反映。
北魏显祖献文帝拓跋弘年号。466—467年,凡2年。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诸宫下均设抹里。速忽鲁碗为辽世宗※积庆宫下之一抹里。
见“轮台”(1377页)。
见“龙公”(493页)。
即“闻国兴”(1726页)。
古地名。北宋熙宁七年(1074)置,治所在今四川綦江县南东溪附近。南宋嘉熙三年(1239),移治隆化县(今四川南川县)。元至元二十二年(1285)废。宋代※渝州蛮或南平僚居此。
见“敖洛克腾”(1795页)。
契丹官署。属监察鞫狱机构。《辽史·国语解》称:“钟院,有冤者击钟,以达于上。”契丹开国时置,《刑法志》记※耶律阿保机“置钟院以达民冤”。辽穆宗时废,至景宗保宁三年(971),“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
?—1273或1274察合台汗国第七代汗。一译聂古伯。孛儿只斤氏。撒巴之子。至元七年(1270,一说九年),被海都拥立为汗。因八刺汗及阿鲁忽汗诸子不服,内乱迭起,长期争战。十年(1273),引兵与海都
元代苗族教育家。湖南城步(今城步县)人。约皇庆元年(1312),在城步创办儒林书院。促进城步苗区渐兴儒道文风,影响甚大,对传播汉文化,教育苗民子弟,有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