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省苗蛮事宜论
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1篇。清蓝鼎元(1680—1733,字玉霖,别字伏庵,号鹿洲,福建漳浦人,汉族)撰。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的残酷剥削。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的参考文献。有《鹿洲全集》、《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本等。
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1篇。清蓝鼎元(1680—1733,字玉霖,别字伏庵,号鹿洲,福建漳浦人,汉族)撰。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的残酷剥削。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的参考文献。有《鹿洲全集》、《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本等。
见“耶律李胡”(1312页)。
见“绲戎”(2143页)。
唐代均田制授田之一。北魏作露田。指受田者有权使用,但无权世袭或变卖的土地。通常占正丁受田数的十分之八。唐代西州(治今新疆吐鲁东南高昌故址)、庭州(治今新疆吉木萨尔北破城子)等地亦行均田制。
哈尼族经营水稻耕作的方式。云南不少山地民族都能开垦梯田,但所垦台数之多、技术之精,首推红河南岸的哈尼族,并别具特色。史载,明初为鼓励农垦,对于率众开荒、扩大耕地的头人,曾授予土官职务。清嘉庆《临安府志
契丹部落名。为※遥辇氏部落联盟时期的一部落。遥辇氏是继※大贺氏后至契丹开国前最后一个部落联盟,相当于唐开元十八年(730)至后梁开平元年(907)。联盟组成时有8部,乙室活部为其一,※阻午可汗时,析为
部分彝族的自称。他称仆拉族。主要分布于云南省元江县、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部分地区。详见“彝族”(2594页)。
?—558北周明帝※宇文毓皇后。匈奴独孤氏。太保、卫国公独孤信之长女,初适毓为夫人,居藩邸。及毓即位,入宫,第二年(558)二月,立为王后,四月卒,葬昭陵。武成元年(559),追崇为皇后。二年,与明帝
?—1698清代蒙古王公。苏尼特部人。博尔济吉特氏。元太祖※成吉思汗二十二世孙,郡王※腾机思第四子。崇德六年(1641),授三等台吉。顺治三年(1646),随父逃依喀尔喀车臣汗硕垒。五年(1648),
?—1772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贵族。※沙克都尔扎布次子巴图之孙。初随渥巴锡汗驻牧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流域。乾隆三十六年(1771)率所属400余户约2000余人随渥巴锡汗东返祖邦,受清廷封固山
敦煌吐蕃藏文文书伯字1083号卷子。为吐蕃驻陇州大臣于猪年(当是公元831或843年)从陇州节度衙发布之命令。陇州大臣据两汉人部落(即阿骨萨、悉董萨两部,公元820年建立)长官呈禀,得知吐蕃贵族勃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