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检推排
金代定期核查户口、物力,以调整赋的制度。通检,即《周礼》大司徒3年一大比,各登乡民众寡、物力多少,以辨物行征之制。大定四年(1164),以民户贫富变更,赋役不均,命泰州军节度使张弘信等13人,分行诸路清查民户的物力(土地、人口、田园、房屋、车马、树木、货币),确定等级,以为征课与调发差役的依据。由尚书省划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辄杖之血肉淋离,甚至即殒命杖下。五年,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十五年(1175),又以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为由,派官员分路推排。不仅限于课役户,也及于猛安谋克户。本为均赋役,而每隔若干年推排一次,往往扰民太甚。至泰和八年(1208)实行推排后,未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