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汉铁路借款合同
1898年4月14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清政府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龚断资本集团美华合兴公司签订《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双方又在华盛顿签订《粤汉铁路借款续约》二十六款。两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清政府向美华合兴公司借款总额美金四千万元,年息五厘,偿还期五十年,以粤汉铁路财产担保;粤汉铁路由美华合兴公司包筑,限五年完成;借款未清偿前,粤汉铁路由美华合兴公司代为经理等。借款合同丧权甚巨,引起湘、鄂、粤三省群众强烈反对。铁路并未按期修成,一再拖延,五年仅修成支线三十二英里,而且美华合兴公司又将股票的大部售给比利时银团,因而触发了三省人民的“废约争路”的斗争。1905年8月29日(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在湖广总督张之洞主持下,由梁诚出面与美华合兴公司议定:清政府以六百七十五万美元将粤汉铁路赎回,由三省各自筹款分段修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