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国有政策
1910年5月23日 (宣统二年四月十五日)美、英、法、德四国银行团订立铁路协定,联合逼迫清政府向其借款修筑川汉、粤汉两铁路。次年,盛宣怀就任邮传部尚书后,向清廷提出把各省铁路收归国有、借款兴办的具体办法。5月8日(四月十日)清“皇族内阁”成立。次日,清政府宣布全国铁路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5月18日(四月二十日)任命端方为督办川汉、粤汉铁路大臣,派其南下强行接收鄂、湘、川、粤四省绅商士民的商办铁路公司。5月20日(四月二十二日)即与四国银行团订立了川汉、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总额六百万英镑,年息五厘,以两湖厘金盐税作担保,粤汉路用英国总工程师,川汉路用美、德两国总工程师,四国银行团享有两湖境内两路修筑权,以及该路在延长时继续投资的优先权。清政府的铁路国有政策改变了铁路准交商办的政策,夺路、夺款、借外债以挽救自身的覆亡。这种卖国行径,激起了全国人民的义愤和反对。尤其是川、粤、鄂、湘四省绅商士民,经过长期收回利权运动,争得川汉、粤汉两路商办的利权,集股筹款。铁路国有侵害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切身利益,因而保路风潮顷刻勃起于长江中游,不数月即席卷清王朝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