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思本舰队
一称阿思本事件。1862年(同治元年)奕訢接受署总税务司赫德建议,奏准委托回英国休假的总税务司李泰国购买英国兵船,以为进攻天京之用,先付六十五万两,买七只(四大三小)装备大炮的兵船。后又追加十五万两。1863年(同治二年)由七艘兵船、一艘趸船和六百人组成的舰队在英国军官阿思本率领下驶抵上海。李泰国返华要求追加经费二十七万两,共一百零七万两,每月付用费七万两。清政府决定舰队由中国派员统领,而以阿思本为副职,所雇洋员以四年为期,限期内中国官兵上船学习。但李泰国在英国已与阿思本订立合同,规定该舰队由阿思本全权统领,舰队只听由李泰国传达的皇帝命令,而李泰国认为不合理的上谕,亦可拒绝传达,同时规定该舰队不受地方督抚节制。清政府拒不承认这个合同,原赞成购买船炮、建立海军的曾国藩、曾国荃也大为不满,声明长江水师无需外国兵船帮助。阿思本靠英国公使撑腰坚持要求执行合同。英国控制中国海军的图谋引起其他列强的不满,美国公使向清政府施加压力。清政府只得将全部兵船遣回英国。除已按月费七万五千两规定支付外,发给遣送费用三十七万五千两,并另赠阿思本银一万两,而英国只交回买价银二十一万三千两。清政府因此革退李泰国总税务司职务。清政府在阿思本舰队事件中用费约达一百五十万两,但没有买到一只舰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