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华族女学校规则
一卷。清裕庚(生卒年不详)撰。裕庚字朗西,汉军正白旗人。光绪间以优贡生历官道员。屡参英翰、长善、裕禄幕事,被劾再夺职。中法失和后投效台湾军营,为福建知府任用。后出使法国,升太仆寺少卿。回京后办理各国外交事宜。《日本华族女学校规则》是裕庚出使日本时,他的随带翻译官为之译录的。后由湖南学政江标根据译本刊刻于长沙。所谓华族,乃是日本明治二年五月平定东北后,废除公侯之称号,称旧藩为华族,其臣隶为士族。在《规则》之首记录了日本宫内省第四号谕:“谕华族,谕华族女学校,兹将明治二十二年宫内省第十五号谕所定华族女学校规则改正列后。明治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规则》一卷共分六章。第一章是通例共三条,规定了学校归宫内省管辖,学校大意及学生年龄。第二章为教法共六条。第三章为等级制及凭札格式共六条,附列凭札第一式。第四章为学生及放学日期共二条。第五章为入学与退学共九条,规定了入学、肄业的书式与学业履历式,还规定了保证书式。第六章为修金共八条,后附改定的课程开设时间,自初等小学三年级至高等中学一年级,其首有专修课。日本的初等小学高等小学,初等中学高等中学皆为三年,小学开本国文,中学有中文与西文。其实中国女学在秦汉之前已有始端,汉朝女学始盛,史书多有记载。江标为清朝提倡新学之名流,刊此书意欲提倡女学。后来学部所颁女学各章程大多以此书为据,可见《日本华族女学校规则》的刊出对中国女学甚有影响,成为中国女学法规的导源所在。《规则》虽为华族而设,但在书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如有士族或平民之女子,年龄合格,身家清白,品行端方,亦准入学。可见其女学招生范围颇广,而不局限于华族。有光绪二十三年(1897)七月长沙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