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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臆解

一卷。清刘光蕡撰。刘光蕡治经,喜欢以古证今,只要能伸其政论,就不必求得合乎经旨。他在卷首“自序”中说:“泰西宪法精理,《尚书》二十八篇已阐之,而《立政》一篇,尤重用法,克知灼见以任人,博采庶言以为法。王则罔兼罔知,勿间勿误,人法相维,自天子至于庶人,各守其范,故终饬司寇之执法,胥天下而范之于道。”所以本书就此意而阐发,虽然大义不差,可附会太甚。比如“常伯、常任、准人”,蔡沈释为:“有牧民之长曰常伯,有任事之公卿曰常任,有守法之有司曰准人。”而刘光蕡则附会说:“常伯如西国之君相,乃上议院勋贵为之;常任即西国行政之官,准人则西国下议院”,把周代政治制度附会成西方的君主立宪政体,还称当时有所谓的上议院、下议院之类的官员,令人啼笑皆非。其他各处也大略附会如此。本书有民国己未(1919年)烟霞草堂遗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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