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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立

在75年前的今天,1949年5月23日(农历1949年4月26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立。

德国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战争结束后,美、苏、英、法4国于1945年6月5日发表关于管制德国的联合声明,决定4国分区占领德国,并由4国占领军总司令组成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虽然声明强调在占领期间应视德国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但各国在自己的占领区内却拥有自行其是的权力,潜伏着分裂的因素。

美英法3国的3个占领区位于德国西部,面积24万多平方公里。西方3国占领区首先进行清除德国军国主义及纳粹分子的工作,审判了战争罪犯,解散了一些垄断组织,但保留了按规定应拆除的军事工业设备。

为了使德国的经济迅速恢复,西方占领国采取了“重建德国”的方针。

1946年12月美英达成协议,合并两国占领区,以促进经济上的统一。1947年1月双占区成立。1948年2月,美英把它扩大为类似国家的实体,成立了联合州议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6月7日,美英法荷比卢6国签订了《伦敦协议书》,法国同意加入,成立了3占区。1948年6月20日,西方占领国开始在3占区单独进行货币改革,用新马克代替旧马克。为了发行和监督新的货币,成立德意志联邦银行。艾哈德根据其社会市场经济的设想,取消了管制经济的规定,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西方3国的货币改革被苏联视为违反了波茨坦协定,苏联因此也采取相应的货币改革措施。东、西占领区的经济被完全分割开来。

与此同时,政治上的分裂也在加剧。1948年7月1日,西方3国驻德国军事长官在法兰克福召开西占区11个州总理参加的会议,向各州总理散发3个文件,后被称为“法兰克福”文件,阐明了西占区发展的设想,并为未来西德的国家机构及其职权范围定下了基本方针。会上还授权各州首脑着手召开立宪会议,制订“基本法”。9月1日,在波恩成立了议会委员会,由基督教民主联盟的阿登纳任主席。议会委员会根据法兰克福文件精神讨论和制订宪法。

1949年4月,西方3国制订了对西部德国的《占领法规》,规定西德国家成立后,军政府将撤销,代之以由3国文职高级专员组成的高级专员委员会,主管德国对外和安全事务,并对西德议会的一切行动有否决权。在国内问题上,德国政府则可以在盟国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订立法。5月8日,议会委员会会议结束,制订出临时宪法——基本法。新的国家以议会民主制的面貌出现,国家结构为联邦制,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铁路、航空、邮电等属联邦管理,并给予各州较大的自治权。基本法于1949年5月12日经西方占领区的军事长官批准,又经各州议会通过,于1949年5月23日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