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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统一税收制度

在74年前的今天,1950年1月27日(农历1949年12月10日),我国建立统一税收制度。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新中国建立前后,新、老解放区实行的税制不同,计税价格和征收方法也不一样。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务部在北京召开了建国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等规定,后经政务院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要则》指出: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全国实行合理负担,平衡城乡,统一税收,以利于革命战争的供给和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全国税收立法国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等规定,后经政务院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要则》指出: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全国实行合理负担,平衡城乡,统一税收,以利于革命战争的供给和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全国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行使,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得、变更、自定。《要则》规定,根据5种经济并存、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的情况,决定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至此,全国税收开始统一,我国新税收制度逐渐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