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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署“专利法条约”

在24年前的今天,2000年6月1日(农历2000年4月29日),我国签署“专利法条约”。

《专利法条约》启动于1983年,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讨论通过《专利法条约》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包括我国在内的与会代表终于就PLT条款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PLT。

在罗马尼亚2005年1月28日交存批准书之后,《专利法条约》(PLT)于2005年4月28日──即10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迄今为止,PLT的缔约方有: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尼日利亚、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乌克兰。

2000年6月1日在通过《专利法条约》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议定声明(下称“议定声明”)第4项内容如下:“4. 为促进本条约细则第8条第(1)款(a)项的实施,外交会议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和各缔约方,在本条约生效前即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转型期国家提供进一步的技术援助,协助其履行本条约为其规定的义务。

“外交会议进一步敦促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请求并以共同商定的条款与条件,开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转型期国家的技术和财务合作。

“外交会议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在本条约生效后,在每一届例会上监督和评估这一合作的进展。”

根据通过PLT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第4项中的第3段内容,要求WIPO大会监督和评估在提供技术和财务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及转型期国家以电子形式提交文函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在此背景下,请上述议定声明第4项中所指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按该议定声明中的规定向大会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