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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两幼童坠亡惨剧

在7年前的今天,2017年2月27日(农历2017年2月2日),天津两幼童坠亡惨剧。

天津两幼童坠亡惨剧

2017年2月27日晚,天津大悦城商场,两名儿童从中庭坠亡。有民警向记者表示,事发时两名幼童均由孩子的家长抱着,一个孩子坠落后,家长想要去拉孩子,结果失手导致另一个孩子也掉了下去。不过,案情细节仍有待警方的全面调查、披露。

天津两幼童坠亡惨剧

但在网上,这引发了一场激烈争论:很多网友对痛哭的孩子家长表示同情、哀其不幸,也有热帖称,幼童父亲曾抱着孩子在护栏外往下探,还有热门评论指出,孩子父母的监护不力间接“杀”了孩子,还援引伊坂幸太郎的话说:“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两种声音甚至成对峙、“互撕”之势,也抬升了此事的舆情热度。

有人急于要求追究家长的所谓“过失杀人罪”,认为这类惨案如果在美国,家长就要被判刑了。而之前,国内发生过不少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事件,但一般情况下,家长没被追究过“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问题来了:该对家长“追责”吗?

天津两幼童坠亡惨剧

孩子出了伤亡,就嚷嚷“抓家长”,终归还是一种昧于中国法律、社会环境的民粹想法。

应该明白,民事上的“过错”和刑事的“过失犯罪”不是一个概念。未成年人的伤亡事件中,很多会存在监护人没完全尽到监护责任的问题,甚至是严重过错;但需要对这种过错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吗?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过失犯罪的主观心态是:“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个“应当预见”的水平,其实是社会对当事人的强制规范,它是与社会环境、当事人的认识水平、职业责任等密切相关。

比如,前几年上海一名母亲极端不负责,给孩子洗脸时,用一团湿衣物捂到孩子头上,导致孩子窒息死亡,而被追究刑责。显然,她“应当预见”到这种对孩子的危险,是对孩子生命的极端不负责。

天津两幼童坠亡惨剧

但更多的伤害案件中,家长的主观过失并没有那么大:一眼看不到,小孩子就摔倒了,这是在育儿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如果动辄要追究刑责,只会造成法律苛酷的结果。

大悦城这次坠亡事件中,关键要看家长抱孩子时有没有严重的过失,比如故意把孩子抱在栏杆外边等。要明白,过失犯罪的“应当预见”水平是与个人知识,以及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看护水平相一致的。一些汽车文化发达的国家,会认为孩子没配汽车座椅,是一项恶意极强的疏忽,足以构成犯罪,但在中国就未必是这样的。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真要生搬硬套西方一些儿童保护法律的话,那么,中国很多留守儿童的家长都该坐牢。

对于这起事件,正常的法律人的思维应该是:作为经营方的天津大悦城,有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家长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不是在案件被全面调查之前,就急于要求“抓家长”。

如果出了工伤,只会去指责工人“操作不当”,不去改进机床的安全保护措施,倒逼雇主加强安全教育,过去300年里这个世界就不会变好。孩子应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家长是第一责任人;但是,政府、商家、学校都应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提升,家长的监护责任水平是与社会环境水涨船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