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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光武帝诏“杀奴婢者,不得减罪”

在1989年前的今天,35年3月6日(农历35年2月8日),东汉光武帝诏“杀奴婢者,不得减罪”。

奴婢问题,是西汉末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占有奴婢的豪强地主,使许多奴婢得到了自身的解放。刘秀(东汉光武帝)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从公元26-28年(建武二至四年),先后6次下令释放奴婢,3次下令禁止虐待奴婢。

诏令规定:凡属王莽以来吏民被没为奴婢而不符合西汉法律的,青、徐、凉、益等封建割据区域的吏民被略卖为奴的,吏民遭饥乱嫁妻卖子为奴而要离去的,一律免为庶人;奴婢主人如果拘留不放,按西汉的"卖人法"和"略入法"治罪。

从公元35年3月6日(建武十一年二月初八日,距今已1984年)开始,汉光武帝又连续颁布:杀奴婢的不得减罪;炙灼奴婢的按法律治罪,免被炙灼者为庶民;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这虽然改善了农民的处境,体现了农民战争对奴隶制残余的打击,但是,严重的土地兼并和依附农民问题仍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