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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小白菜案

在151年前的今天,1873年11月28日(农历1873年10月9日),杨乃武小白菜案。

“杨乃武小白菜冤案”是所谓“清末四大奇案”之一。但正因为关注度过高,真相反而容易被遮蔽,尤其是经小说演义乃至当代影视传媒的渲染之后。

近人日记、笔记中很多都谈到了此案,如《翁同龢日记》、《清代野记》、《春冰室野乘》《异辞录》等,而记述最为详实准确的,当推先以诗人著称后以汉奸殒命的黄濬所著《花随人圣庵摭忆》。黄氏在书中广为搜罗公私记录,并有考辨,杨案真相灼然可见。

杨乃武小白菜冤案真相

杨案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九,浙江余杭县民葛品莲突发寒热,延医无效,很快亡故。葛品莲之妻葛毕氏颇有姿色,人称“小白菜”,按传统眼光看,颇涉轻狂,尤其是在上一年,葛品莲夫妻赁居于新科举人杨乃武处时,曾与杨传出绯闻。当时葛氏计划捉奸,然而潜听数夜,仅闻杨教其妻读书。为避嫌,二人迁出杨家。任何时代,桃色新闻总是传播最快的,加之葛品莲心怀不忿屡屡向外人谈论,故这段暖昧的情事已然是全城皆知。现在面对儿子的突然亡故,葛母想起往事,疑有隐情,遂赴县衙喊冤。县令刘锡彤带仵作(古代的法医人员)亲诣验尸。南方气暖,这时葛的尸身已有“发变情形”,“口鼻内有痰血水流出”,仵作失察,认作是中毒所致的“七窍流血”,报称服毒身死,县令当场讯问死者家属和近邻,均不知毒从何来。官府即将葛毕氏带回衙门审问,因杨毕的所谓奸情早已传遍,又有仵作的验尸结论,县令先入为主,认定葛毕氏因奸杀夫,被当事人否认后马上动刑,致葛毕氏诬服,供称系杨乃武授其砒霜,谋毙其夫。杨乃武到案后不服,县令上报革去其举人功名后,杨在刑讯逼供之下也被迫画供。为了坐实罪名,县令诱迫一个小商人说谎,说杨乃武在他手里买过砒霜。官府据此判决杨乃武论斩、葛毕氏凌迟处死。清代的死刑案件需要逐级审核,在这个过程中,杨乃武屡屡翻供,但都未能扭转定谳。杨乃武又在狱中自写供词,申诉冤情,让其家人持供词到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鸣冤,加上地方百姓议论纷纷,此案遂震动京师。拖到1875年,时为光绪元年,光绪并未亲政,国家最高统治者实为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面对汹汹舆情,朝廷特旨委派浙江学政胡瑞澜审办。胡瑞澜于年底结案,奏称:“此案原拟罪名,查核并无出入”。在京浙籍部分官员和绅士不满这一结论,联名上书都察院,几位言官更激烈抨击,清廷乃命刑部直接插手,于1877年春开棺验尸,“验明葛品莲尸骨,委系无毒,因病身死”。冤案平反,先后审理此案的官员均遭重谴,如浙江巡抚和复审的浙江学政均系朝廷大员,被一并革职,余杭县令则被流放充军,而且不准赎还。

实际案情如此,另外流传甚广的一些说法,如小白菜不安于室,与包括县令之子在内的多人有染,县令之子争风吃醋,有意陷害杨乃武云云,均无实据。至此,这起轰动朝野的大案,“凡三次上控,历四年而始白”。

冤案昭雪

这一惊天冤案为什么能够得到最终平反?

首先,不能不谈到旧时代对命案的高度重视,而清朝尤其如此。清朝死刑为五审制,一个死刑判决需要县、府、省、督抚再到中央逐级审查复核,程序既严格又复杂,最后由皇帝亲自裁定。我们在《史记》和《汉书》中经常看到,一个酷吏就可以随意诛灭一个家族,这种现象在清朝绝无可能。地方官员权力大大削弱,这固然说明了中央集权的加强,但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枉纵,也是司法的进步。

其次,要注意杨案审理过程中朝局的变化。此案发生后,光绪帝新立,但因年幼,母后临朝,近于一种“孤儿寡母”之局,最高统治者要使朝纲整肃,不能没有立威的办法。当时言官弹劾办案诸臣,说这些人藐法欺君,“此端一开,以后更无顾忌,大臣倘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正好抓住了慈禧的心理,促使她下决心把此案彻底清查,并严办渎职大臣。

还有一些因素也是不能忽略的。比如传统社会里地域观念的深入人心,冤案发生在浙江,故浙藉官绅几乎同仇敌忾;言官对官僚集团的巨大威慑作用,清朝的言官是可以“风闻言事”的,即他们以批评官员为职责,却不必要求言必有据。这种制度决定了整个官场决不会是铁板一块的利益共同体,既有利于皇帝操控,对民众也应该有相当的好处;人们对科举功名的重视,杨乃武有举人的功名,所以地方官员对他的刑讯逼供更容易造成轰动效应,激起天下士子的公愤,使舆论早早就对官方不利了。

以上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被过去讨论杨案者所论列。但近读《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其中收录了当时媒体关于杨案的报道,意外发现原来我们讨论杨案时,漏掉了一个崭新而又其重要的角色,这就是《申报》。哪怕是资料极为翔实的《花随人圣庵摭忆》,对《申报》的作用,也无一字提及。显然,在晚清社会中出现新闻媒体这样一个利益超越官与民两极的新事物,当时人们还未给予足够重视。这样一个新事物超出了中国民众的经验,故而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必然是潜移默化、逐步增长的。

《申报》“搅局”

用现代报业的标准衡量,最早的中文报纸是外国人于晚清时期在香港创办的。继之而起者,则有1861年创办的《上海新报》和1872年创办的《申报》。《申报》的主人为英商美查,报馆设于租界,受治外法权的保护。《申报》最早关注杨乃武案始于1874年(同治十三年)1月6日,这时杨案已经发生,《申报》把它作为一个社会新闻,发表了题为《记余杭某生因奸命事细情》的长篇报道。报道系根据传闻写成,详细描写风流书生与不守妇道的女子如何勾搭成奸,又如何合谋毒死亲夫,颇有猎奇色彩。数日之后,该报又于13、14、15日连续披露此案疑点,及县、府审案过程中杨乃武遭刑讯逼供、报省复审时翻案等情。由于《申报》发行量大,流传面广,其报道便使原来仅限于浙江本省人和部分官员所知的此案公诸天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杨案过程漫长,在长达近四年的审理中,《申报》一直追踪报道。如前文所述,此案初起时,《申报》由于创办未久,通讯网络受到限制,报馆中人对新闻的理念可能也有偏差,他们对杨案采取的是一种迎合市民口味的猎奇的视角,但随着案情的发展,《申报》对新闻的处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与现代新闻理念契合,即以追求事件的真相为天职。他们除了及时转载《京报》有关此案的上谕、奏折等公文外,另陆续发表了40余篇报道和评论。《申报》还有一个让中国民众耳目一新,笔者认为是划时代的举措,这就是它公开揭载了杨乃武家属的几次鸣冤上告状。在传统社会里,平民百姓想发泄一下对左邻右舍的不满,在街头巷尾粘几张匿名揭贴都是不被允许的,而现在,杨乃武的家属却是直接控诉官府,何况还闹得举国皆知,这不是反了吗?只要想到这一层,就绝对不能低估《申报》刊登民众告状信对中国社会的意义。

《申报》在报道中完全开放的态度也特别值得赞赏。报馆中人自己撰写评论,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的自由来稿,只要言之成理,有一定代表性,就不吝篇幅予以发表。在报道杨案的过程中,《申报》既刊载了很多批评官方的言论,同时那些站在官方立场的稿件也能顺利登出。这种客观、独立、不偏不倚的态度,既符合媒体的身份,更对社会有益,因为成熟的媒体,绝不应该有意识地去扩大不同族群、不同利益体的矛盾与对立。

《申报》关注杨案,其目光已超越一个单纯的案件,背后更有以此案为契机,推动中国司法变革的深意。比如,有的文章以西方国家的审案方式作对照,对中国官方习以为常的秘密审讯进行了批评,认为“审断民案,应许众民入堂听讯,众疑既可释,而问堂又有制于公论”,“惜乎审办此案,仍然秘密而不令人观瞻,上难副朝廷秉公为民之深忱,下难解浙省旁观众人之疑惑。……谣言又将大起矣。何也,因其秘密而不使人皆知也”,“吾因此案不禁有感于西法也。西国之讯案有陪审之多人,有代审之状师,有听审之报馆,有看审之万民。”

通过观察《申报》在杨乃武案中的表现,我们很容易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申报》的确已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报纸。过去我们的《京报》、《邸抄》,也有几分现代报纸的形式,但两者精神实质何啻天壤,正如《申报》曾经论述的,“邸报之制,但传朝廷之政事,不录闾里之琐屑”,“故阅之者学士大夫居多,而农工商贾不预焉。”第二,自从有了像《申报》这样的新兴报业,中国社会已无法回到从前,重要的是官员已不可能率由旧章,完全如过去一样地“牧民”了。

社会适应一种崭新的角色,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对官员来说更是如此。1874年《申报》曾在评论中对左宗棠通过巨贾胡雪岩举外债有所非议,左大怒,与人函中谓:“江浙无赖文人以报馆为末路”;1875年11月,浙江巡抚对《申报》刊登《浙巡抚委派委员赴粤购买军火》的报道大为不满,派人上门指责《申报》馆,认定其泄露了军事机密;另据《中国报学史》,“江南提督谭碧理曾命人与《申报》交涉,禁止刊载他的消息。”1882年1月,因《申报》议论教育,更有江苏学政黄某特发告示,张贴于《申报》馆门前,威胁要“移文咨各省大宪,”“按律严办”。这些无一不是官员不适应身边这一崭新角色的表现。

很有意味的是,杨案主角杨乃武后来与《申报》结下了更深的缘份。据《清末四十年申报史料》所载:1878年(光绪四年),《申报》主人美查聘请杨乃武担任《申报》主笔之职。谁知他进入报馆后不久,因编发了一篇关于驻英公使郭嵩焘的译文,得罪了郭公使而被迫离职。

延伸阅读:清末四大奇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真实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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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涉及到拶子、笞杖(板子)、天平踏杠和炮烙之刑等多种酷刑刑具,那么这些刑具中哪些是真实存在的呢?

1.拶子

是我们经常在电视电影中看到审讯女犯时所用的夹手指刑具,在五根竹子上穿上绳子,用刑时把人的十个手指放在五根竹子中间,两边绳子用力一拉,竹子便收紧压迫手指。有书说:“拶子本是五根柴,能工巧匠造起来,虽然说它不是斩人的剑,拶得我十指连心痛难挨。”

2.笞杖(板子)

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时候是很孝顺的,他父亲用小杖打他,他就忍着,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开。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汉代以前官方规定的五刑是墨、劓、宫、刖、杀,没有笞杖。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罚替代,其中当用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当斩左脚趾者改为笞五百,但是,笞三百或五百大多能把人打死,这比原来的肉刑还厉害。于是汉景帝刘启连续两次减轻笞刑数量,最后颁布“定棰令”,规定棰长五尺,用竹子制作,行刑时抽打臀部。倒了唐时,把笞和杖分开,都长三尺五寸。笞的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另一种叫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用刑时,分别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

清末时使用的笞杖刑,行刑时男的大多打在屁股上,女的打在手掌上。这种两头黑红各半的刑具象征水与火,寓意犯罪的行为和国家的法律犹如水火不相容。笞杖的数量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多少不一,笞是从十到五十大板,杖是从六十到一百大板。

3.天平踏杠

又叫夹棍,由三根木头做成,俗称“三木之刑”。它主要用在大案要案,如人命盗案时,而且只对证据确凿而拒不认罪的人才使用。它可夹断人的腿骨,使人致疾致死,因此使用时必须经高一级的官府批准,并且限定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个犯人使用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就按酷刑逼供论处。

4.炮烙之刑

在杨乃武的案件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杨乃武就是被此刑具屈打成招的。其实清朝并无此刑具,因此书中也称其为“非刑”。“炮烙”一词最早见于《封神演义》,为妲己所设计。《封神演义》第六回“纣王无道造炮烙”中说“刑高二丈,圆八尺,上中下用火叁门,将铜造成如铜柱一般,里边用炭火烧红……诸般违法者,跣剥官服,将铁索缠身,裹围铜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须臾烟尽鼻消,悉成灰烬。”而《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炮烙与纣王时所用的炮烙也有所不同,按书中的描述,就是把烙铁烧红,放在受刑者的光背上烫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