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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制品规程》A、猴肾细胞脊髓灰质炎活疫苗·

1 毒种

1.1毒种来源

可用Sabin株,Sabin纯化株,中Ⅱ17,中Ⅲ2株。所有疫苗生产用毒株均须经卫生部批准。

1.2 毒种批

1.2.1 毒种批制备与保存

毒种批用原毒株在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制备。从原毒株算起,SabinⅠ、Ⅱ型、中Ⅱ17及中Ⅲ2型传代次数均不得超过3代,SabinⅢ型不超过2代。所有毒种均应于-60℃以下保存。

1.2.2 毒种批检定

每一毒种批均按A3项分批检定(滴度不得低于6.5LogPFU/1.0ml)。

2 疫苗制备

生产用房应为独立的单元,不得携入或操作强毒株或其他病毒、致病菌。生产前,应对生产区进行消毒。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服用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每年生产前应进行体检。传染性肝炎、痢疾、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不得进入生产部门。在猴区工作的人员不得患有肺结核。

2.1 猴肾细胞制备

2.1.1 动物选择和检疫

用未做过其他试验或做过本疫苗检定的健康猕猴制备细胞培养物。所用动物隔离检疫应不少于6周,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用于制备疫苗。

2.1.2 细胞消化与培养

采用电磁搅拌或灌注法以胰蛋白酶或其他分散剂消化猴肾细胞。细胞培养瓶置37±0.5℃培养,应于9天内长成单层。每只猴所获细胞为一个细胞批。

可把原代猴肾细胞连续传5代后,用于接种病毒。

2.2 病毒接种、培育与收集

细胞维持液含3.0~5.0g/L碳酸氢钠(pH7.6~7.8)。病毒接种量为0.01~0.5MOI,种毒后置33±0.5℃培养,出现完全病变时间应在40~96小时。

病毒液按细胞批收集于大瓶中,澄清过滤。

2.3 病毒液合并或浓缩

病毒液合并或浓缩时可用0.2μm的滤膜过滤。

2.4 加氯化镁与分批

病毒液加氯化镁,最终浓度为1mol/L(pH6.8~7.2)即为液体疫 苗。

同日制备的病毒液为一个亚批,数个亚批组成一个疫苗批,批量一般不超过40万ml。

2.5 分装

半成品经检定合格后分装即为液体疫苗成品。

3 检定

3.1 猴肾细胞外源因子检查

3.1.1 对照细胞检查

于接种病毒当天(0天),每批猴肾细胞留取10%~25%换维持液,作为正常细胞对照,以检查外源因子。

该细胞瓶置33~35℃培育,观察14天,以此期间检查细胞病变。有疑似病毒存在者,用猴肾细胞传代,传代后仍有类似现象,该细胞批所制疫苗应废弃。用于传代的猴肾细胞应设细胞对照。

3.1.2 血吸附检查

种毒后7天,检查对照细胞中血吸附病毒。通常用0.2%~0.5%鸡、豚鼠红细胞(储存于2~8℃不超过7天),分别放4~8℃、20~25℃30分钟观察结果,应为阴性。如血吸附可疑阳性,在同种细胞上继续盲传,如传出病毒,该批细胞制备的疫苗应予废弃。

3.1.3SV40及其他外源因子检查

当日生产猴肾细胞批同时接种小方瓶数个做外源因子检查,于种毒0~2天,将细胞上清混合液接种于对SV40病毒敏感的Vero细胞瓶中,混合液在培养液中的含量应不少于20%,同种细胞最少留一瓶以上不接种,作为细胞对照,观察14天。于接种后5~8天,再把上述细胞培养的上清液盲传一代,传代后观察14天。

3.2 病毒液检查

3.2.1 外源因子检查

样品以脊髓灰质炎病毒型特异性抗体(该抗体不能用猴制备,免疫用抗原必须用非灵长类细胞制备)或单克隆抗体中和。中和物(可稀释,但稀释度不应超过1∶4)接种猴肾细胞或其他已知对SV40敏感的细胞,并留取正常细胞对照,37℃培养观察4周。观察到2周时,用同样细胞再传一代,并观察2周。观察期满因其他原因剔除不能观察的细胞瓶数不大于20%,本试验为成立。如培养物发生病变,应查清原因。如证实该病变是由于未中和的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则须重试。如证实病变确系SV40或其他外源因子污染所致,并证明与病毒液有关,则该批病毒液应废弃。

3.2.2 无菌试验及支原体检查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支原体检查使用已证实支持需固醇和非需固醇支原体生长的液体和固体两种培养基。

3.2.3 病毒滴定

用微量细胞病变法或空斑法在猴肾或Hep-2或其他敏感细胞上进行。培养温度为35~36℃,病变法7天判定结果,空斑法4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定时应设病毒参考品。

3.2.4型特异性检定

取Ⅰ、Ⅱ、Ⅲ型单价或三价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等量样品混合,置37℃中和1小时,接种猴肾、Hep-2或其他敏感细胞,7天判定结果。样品应为单价病毒液,型别正确无误。

3.2.5 家兔试验

经3.2.1~3.2.4项检定合格的样品,每瓶等量取样合并。如果不立即进行检定,样品应保存于-20℃以下。

样品应进行猕猴疱疹病毒(B病毒)和其他病毒检查。用体重为1.5~2.5kg的健康家兔最少5只,每只家兔注射的样品量不少于10ml,用其中1ml进行皮内多点注射,其余的进行皮下注射,观察时间不少于3周。到期动物死亡数不得超过2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

家兔在试验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时作尸体解剖检查,取部分神经组织及脏器标本冻存待查。同时用脑细胞制成10%悬液,以同样方法接种5只家兔,证实有B病毒感染时,应终止生产并报告国家检定当局,未采取措施防止再感染之前,不得继续生产。

3.2.6猴体试验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可采用脊髓注射或脑内注射方法。应使用健康猕猴,体重在1.5kg以上并应符合2.1.1项规定。猴血清经1∶4稀释后应证明不含同型病毒中和抗体。

3.2.6.1 脊髓法

(1)猴的数量

疫苗猴体试验必须设立参考制品。评价Ⅰ、Ⅱ型疫苗及其参考制品最少应各有11只有效猴,评价Ⅲ型疫苗应至少有18只有效猴。数个亚批疫苗可合并作一个疫苗批进行猴体试验,疫苗量一般不超过40万ml。猴子的大小和性别应承受机分配各组。同型参考制品可用于测试一批以上疫苗。

有效猴系指在中枢神经系统看到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特异性神经元损伤的猴子。

有效猴数不足时,允许补足,但也应同时设有参考猴数。如试验需要2个工作日,则每一个工作日用疫苗和同型参考制品接种的猴子数应相等。为了得到11只和18只有效猴,通常要相应地增加接种猴数。

(2)疫苗和参考制品的病毒滴度

疫苗和同型参考制品的病毒含量应调整到尽可能接近,每只猴注射6.5~7.5LogCCID50/1.0ml,但只用一个病毒浓度接种动物。

(3)试验观察

全部猴子应观察17~22天。在接种24小时后死亡猴应作尸体解剖,检查是否因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死亡。因其他原因死亡的猴子在判定时可以剔除。

在观察期内死亡的猴数不超过20%时,试验为成立。

呈濒死状态或严重麻痹的猴子应处死进行尸检。

(4)检查切片数

每只猴子取中枢神经系统进行组织学检查。切片厚度为10~15μm,没食子蓝染色检查切片数如下:

腰膨大12个切面;

颈膨大10个切面;

延髓2个切面;

桥脑和小脑各1个切面;

中脑1个切面;

大脑皮层左右侧和丘脑各1个切面。

(5)病毒活性的计分

为了评价脑和脊髓半个切面的病毒活性,由同一人员统一采用4级计分法判断其病变严重程度。

(一)仅有细胞浸润(这不足以认为是有效猴);

(二)细胞浸润伴有少量的神经元损害;

(三)细胞浸润伴有广泛的神经元损害;

(四)大量的神经元损害,伴有或无细胞浸润。

切片中有神经元损害,但未见针迹者应视为有效猴。切片中由外伤引起的损害,而又无特异的病理改变则不视为有效猴。

严重程度的分值是由腰髓、颈髓和脑组织切片的整个切片的计分累计而成的。每只有效猴的病变分值为:

Ls=〔腰髓分值总和/半个切片数+颈髓分值总和/半个切片数+脑分值总和/半个切片数〕÷3

再计算每组有效猴的平均分值。

(6)神经毒力试验的评价。

参考制品的平均病变分值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时,各生产单位才能根据各自的C1、C2、C3值判定疫苗合格与否,判定标准如下:

疫苗的平均病变分值(Xtest)与参考制品的平均病变分值(Xref)想比较。

合格:Xtest-Xref<C1

不合格:Xtest-xref>C2

重试:(1)C1<Xrest-Xref<C2(仅限一次);

(2)同一次试验中,疫苗组平均分值与参考组平均分值之差小于C1时,而疫苗组中单只猴最高分值≥2.5,并大于疫苗参考组单只猴最高分值的两倍时,本批疫苗应重试。

重试合格:[X(test1+test2)-X(ref1+ref2)]/2<C3

重试不合格:[X(test1+test2)-X(ref1+ref2)]/2>C3

3.2.6.2 脑内法

取健康猴20只,麻醉后在两侧视丘分别注入0.5ml样品,不低于 7.0LogPFU/1.0ml及10-1各10只,观察21天。到期动物死亡数和未命中数不得超过20%,否则应补足。注射后48小时内死亡或出现非特异性麻痹症状者剔除不计。中途死亡及到期处死动物,做中枢神经系统病理组织学检查,判定标准如下:

合格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判为合格:

(1)中枢神经系统无脊髓灰质炎病理组织学改变;

(2)有2只猴发生轻度及其以下病变;

(3)1只猴发生中度及其以下病变。

不合格标准:

(1)一只猴有中度病变,同时一只猴有轻度以上病变者;

(2)一只猴有重度以上病变者。

重试标准:

2个亚批疫苗合并试验结果不合格者,可以分批重试,并按上述标准判定。

3.2.7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在36℃及40℃温度条件下进行病毒滴定,培养温度差不超过±0.1℃,试验设t+和t-样品(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为对照。如果被试病毒液和参考病毒在36℃的繁殖滴度比40℃的滴度高5.0Lo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此外,也可进行d特征试验,以弥补rct特征试验的不足。

3.3 成品检定

3.3.1 外观检查

疫苗应为橘红色液体,澄清无异物。

3.3.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3.3.3 病毒滴定

与3.2.3项相同。每人份三价疫苗病毒含量(LogCCID50或PFU/1.0ml)应≥6.15,Ⅰ型6.0,Ⅱ型5.0,Ⅲ型5.5。单价应≥5.0。

3.3.4 热稳性定试验

疫苗批样品于37℃放置48小时,病毒滴度降低不得超过0.5Log。

4 保存与效期

于-20℃以下保存,自病毒滴定合格之日起效期为2年。2~8℃保存效期为1年。